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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权后擅自砍伐他人林木必须赔偿损失-绥宁县律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绥宁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5)湘0527民初125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黄某、袁某分别是绥宁县瓦屋塘镇官路社区10组、11组居民。1982年"林业三定"时,黄某在"古吊冲"山场、袁某之父(已故)在"尺竹冲"山场各分得一块自留山,双方都有1982年的《山林所有证》。2019年,袁某在"尺竹冲"山场砍伐木材时,黄某认为袁某砍伐的树木在自己的"古吊冲"山场范围内,双方再次发生林权纠纷。

此前,2007年黄某长子曾在该区域砍伐松树,已引发过第一次纠纷。2019年袁某在争议山场砍伐了29株杉树(材积2.13立方米)。2020年,黄某向镇政府申请调处,绥宁县人民政府先后作出两份处理决定,认定争议山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黄某,并确认袁某砍伐的2.13立方米林木归黄某所有。

袁某不服,先后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又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多轮诉讼,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于2025年2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确认绥宁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有效,争议山场林木归黄某所有,袁某砍伐的林木应归黄某。

在本次民事诉讼中,黄某要求袁某赔偿林木损失3195元、承担造林费用、赔偿误工费5000元、车旅费60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庭审中,双方协商确定被砍伐林木按700元/立方米计算。

法院最终判决:袁某赔偿黄某林木损失1491元(700元×2.13立方米);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遇到类似林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这个案子给我们一个非常明确的警示:当政府已经通过行政程序确定林权归属后,擅自砍伐已被确认属于他人的林木,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无法通过质疑行政决定来逃避责任。

很多农村朋友遇到山林纠纷时容易犯两个错误:一是认为"山是我看着长大的,就是我的",直接砍树;二是看到政府作出了对自己不利的决定,就认为"法院偏袒对方",继续我行我素。本案中的袁某就是如此,明明湖南省高院已经终审判决确认林木归黄某所有,还坚持认为行政判决无效,拒绝赔偿。

给大家三点实用建议:

  1. 尊重行政确权结果
    山林权属争议必须先通过政府部门解决。绥宁县人民政府经过调查、现场勘测、走访群众等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即使不服,也应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自行砍伐林木。本案中袁某在权属未明确时就砍树,最终要赔偿损失,这就是"先斩后奏"的代价。

  2. 行政诉讼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袁某多次质疑行政判决无效,但法院明确指出:你认为行政判决有问题,必须提供证据!不能光说"判决不公"就否认其效力。本案中袁某声称行政诉讼程序违法、证据虚假,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自然不会采纳。就像打篮球不能因为输球就说"裁判眼睛有问题",必须拿出具体证据才行。

  3. 赔偿范围有明确标准
    很多人以为可以漫天要价,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几十年误工费"。但法律只保护合理损失:本案中法院只支持了林木本身的市场价值(双方协商的700元/立方米),而造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等没有依据的诉求全部被驳回。记住:打官司要实事求是,过度索赔反而会白交诉讼费。

特别提醒:山林纠纷往往牵涉几十年历史,证人证言、老证件都可能遗失。本案关键就是1982年的《山林所有证》,这是确认权属的重要依据。建议各位乡亲:

林子可以再长,但官司打赢了钱也难追回。遇到纠纷先冷静,走法律程序才是正道。记住: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是"一纸空文",法院的判决更不是"吓唬人",尊重法律程序才能真正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