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资发放表也能确认劳动关系-衡阳县律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号:(2025)湘0421民初451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1995年8月撤区并乡之前,原七里小学属于衡阳县里仁乡,由衡阳县里仁中心小学管辖。1995年8月撤区并乡后,里仁乡并入某木乡,设立衡阳县某乡学区,原七里小学改由衡阳县某乡学区管辖。七里小学已撤并,撤并后并入衡阳县某木乡里仁完全小学。
2014年,杨某提交的《湖南省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上仅有衡阳县某木乡七里村村民委员会盖章,没有其他七部门盖章。时任衡阳县某木乡里仁完全小学校长樊某(现已故)于2023年7月3日出具《证明》,说明杨某未办理补助手续的原因是:当时文件规定,办理补助的代课时间必须在1995年以前(因1995年后单位开始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而杨某的代课时间是1995年9月至2006年7月,故未受理。加盖衡阳县某乡学区公章的《某木乡代课教师基本情况核定表》中,核定杨某的代课时间为1995年9月至2006年7月,所在学校为里仁小学,代课时长131个月。此外,衡阳县某乡学区出具的《某木乡学区原代课教师详情》和《2012年5月在里仁完小参加调查登记人员》名单中均有杨某的名字。2025年8月,衡阳县某木乡七里村张新屋村民小组、某木乡里仁村村民委员会、某木乡里仁完全小学、某乡学区、某木乡人民政府、衡阳县教育局共同出具《证明》,确认杨某于1995年9月至2006年7月期间在七里小学担任教师,工作从未间断。证人张某出庭作证,称其与杨某系同事关系,杨某在该期间确实在七里小学代课。
衡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某木乡学区2007年财务保管室被盗一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07年5月25日,某木乡学区办公楼财务室被盗,丢失了1995年8月至2006年7月期间的财务原始凭证及账本。时任衡阳县某乡学区主任刘某和计财专干胡某也对此出具了证明。
杨某曾向衡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衡阳县某乡学区在1995年9月至2006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请求。杨某于2025年7月23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杨某与衡阳县某乡学区于1995年9月至2006年7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为什么这个案子重要?
杨某当了近11年代课老师,却因为没有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硬证据”,差点被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直接关系到她的退休养老和生活保障——如果劳动关系不被认可,她就无法享受教师应有的补助和待遇。好在法院最终支持了她,核心原因很简单:确认劳动关系,不只看工资条!
核心观点:
很多普通人以为,证明劳动关系必须要有工资条、合同这些“铁证”。但法院明确说了:历史久远、证据丢失等特殊情况,可以用其他材料“拼凑”出事实真相。比如:
- 同事、村委会、学校甚至政府部门的证明(杨某就拿到了7个单位联合盖章的《证明》);
- 历史文件(如代课教师核定表、登记名单);
- 合理解释缺失证据的原因(杨某用派出所的被盗证明,说明为什么没有工资记录)。
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推翻“没有工资条就等于没干活”的误区。尤其涉及老百姓生计问题(如退休养老),法院会更注重实质公平,而不是死抠形式。
遇到类似纠纷,您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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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慌,工资条不是“唯一救命稻草”:
如果您干过活但没签合同、没工资记录(比如老员工、代课老师、临时工),赶紧收集这些“替代证据”:- 人证:找同事、邻居、村干部写书面证言(像杨某那样,有校长、村民作证);
- 单位证明:向原单位申请工作证明(如学校、公司出具的任职文件);
- 历史痕迹:翻翻家里有没有获奖证书、聘书、工作照片,甚至当年的会议记录;
- 合理解释:如果证据丢了,马上联系相关部门开证明(如派出所对被盗、火灾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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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要“多而全”,别指望“一招制胜”:
法院看重证据之间的“互相印证”。杨某胜诉的关键,不是单靠一个证人,而是把村委会证明、单位核定表、公安局说明、同事证言全“串”起来了。所以,您别只盯着工资条,多渠道收集材料,哪怕是一张旧聘书也能加分! -
及时行动,别等“黄花菜凉”:
- 先仲裁:劳动纠纷必须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像杨某那样),不服裁决再起诉;
- 别拖时间:证据越早收集越可靠(杨某的同事证言时隔多年仍有效,但拖太久可能证人失联);
- 重点说明“为什么没工资条”:像杨某用“财务室被盗”解释,法院更容易采信。
最后提醒一句:
劳动关系确认是养老、医保的“地基”。如果您干过活却被否认“打过工”,千万别自认倒霉!按杨某的方法,把能找的证据都攒起来,法院会站在讲道理的一边。毕竟,法律保护的不是“完美证据”,而是真实发生的劳动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