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明确逾期需付利息-长沙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121民初1895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0年5月1日,甲方单位某某建设公司(买方)与乙方单位阿勒泰某建设公司(卖方)签订第一份《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通工局建工XJAFZ【2020】第18号),约定:“甲方在签收乙方交付的发票之日起15日内,按照当期结算货款的100%支付乙方货款。”
2020年6月,甲方单位某某建设公司(买方)与乙方单位阿勒泰某建设公司(卖方)签订第二份《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通工局建工XJAFZ【2020】第24号),约定:“甲方在签收乙方交付的发票之日起15日内,按照当期结算货款的90%支付乙方货款。结算货款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最后一次混凝土供应后无质量问题,30日内无息付清。”
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9月16日,阿勒泰某建设公司向某某建设公司供货,货款金额计443249元。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0月9日,阿勒泰某建设公司向某某建设公司供货,货款金额计409640元。两笔订单共计852889元。
2020年5月29日,某某建设公司向阿勒泰某建设公司支付100000元。2020年7月30日支付150000元,2020年10月3日支付300000元,2021年1月28日支付70000元,2021年3月26日支付50000元。共计支付670000元,尚欠货款182889元(852889元—670000元)。
2020年10月12日,阿勒泰某建设公司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43249元(五张)。2020年10月17日阿勒泰某建设公司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9640元。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52889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某建设公司向阿勒泰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182889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1年3月27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纠纷处理提示
核心观点:合同里写清楚“啥时候付款”,对方拖着不给,你就能理直气壮要利息!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两家公司卖混凝土,签合同时白纸黑字约定了付款时间,但买方拖了快一年才付清,结果法院判他不仅要还钱,还得额外付利息。关键点就一条——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否明确。
为啥利息从2021年3月27日开始算?
- 第一份合同说:收到发票后15天内付全款;
- 第二份合同说:收到发票后15天内付90%,剩的10%在最后一次收货后30天内付清。
- 卖方最后一批货是2020年10月9日送的,按合同算,最晚2021年3月27日前该结清。结果买方拖到这天还没付完,所以从这天起算利息,合理合法!
如果你遇到类似欠钱不给的情况,记住这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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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死磕“付款时间”
别嫌麻烦,一定要写清楚:- “收到发票后几天内付钱”(比如“15日内”);
- 分期付款的,写明每期时间(比如“首期30%签约付,尾款验收后7天付”);
- 质保金也要写“啥时候退”(比如“完工后30天内无问题就退”)。
⚠️ 本例中,因为合同写得明明白白,法院才能精准算出对方违约日期。如果合同只写“尽快付”“验收后付”,你就很难要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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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和送货,留证据比命重要
- 开发票后,让对方签收(微信、邮件都行),注明“已收到发票”;
- 送货单写清日期、数量、金额,让对方工地负责人签字;
- 付款记录自己存好(银行回单、转账截图)。
⚠️ 本例中卖方赢了,就因为发票、送货单、付款记录全齐,法院一看就知道欠了多少钱、啥时候该付。如果证据散乱,对方耍赖不认,你很可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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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接电话、不答辩?别慌,该告就告
本案被告全程不露面,法院照样判他输!因为:- 原告证据扎实,法院按“高度盖然性”规则(简单说:证据看起来大概率是真的)直接认账;
- 被告不答辩=放弃权利,法院会用原告证据判案。
💡 小贴士:如果对方玩失踪,立案时让法院用“公告送达”(登报通知),照样能开庭判赢。拖得越久,利息越多,对方亏更大!
最后提醒:生意往来别讲“面子”,合同是“里子”。哪怕对方是老客户,付款条款也得写死。万一遇到拖欠,先发个《催款函》(注明合同条款和欠款明细),留个书面记录;如果1个月不回,直接找律师准备起诉。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该要的钱,早主张一天,就多赚一天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