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来凤县律师劳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27民初248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7年2月,来凤县某丁水务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将其来凤县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某项目经过公开招标,选定该项目设计、建设、采供、施工的总承包方湖北某甲公司,并签订了总承包合同。2017年3月,湖北某甲公司将其中的某厂I区配水管网施工劳务分包给来凤县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并签订《某厂I区配水管网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对白岩山上线的管道进行铺设,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包括沟槽开挖、石方开挖、管道安装、土石回填、沙土回填等劳务作业。某乙公司承接上述工程施工劳务后将部分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给钟、李某、李某,钟又将其中的白岩山管网安装工程分包给第三人蒋。因工人没有拿到所欠工资,工人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并采取关掉水阀的方式主张权利,后经大河镇派出所、综治中心以及某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1年2月3日,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与李某、李某、钟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1、2017年至2020年,李某、李某、钟共计从陈处领取184万元,其中含蒋50万元;2、自2021年2月3日起,以前的所有账目完全清账,现还欠李某、李某、钟税后金额130万元,其中含蒋39万元。陈在此条后手写如下内容:按湖北水总打款的当日甲方必须打给乙方、反之,水总没打钱,甲方就没钱打;3、陈与蒋有10万元账目待查,如查出属实,陈将从130万元中扣除10万元;4、从2021年2月3日以后发生的一切劳务工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021年3月23日,某乙公司即来凤县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来凤县某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其经营范围由“房屋工程、道路工程的施工、装潢、装修、维修;门窗、水电的安装。(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变更为“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选矿;建筑材料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房屋拆迁服务(除许可义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陈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唯一股东。
2021年12月11日,湖北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提供了《关于白岩山上线管道结算款的说明》,该说明载明:“某壬公司共铺设管道112.33公里,按照原综合单价计算,其管道劳务工程款为441.62万元,但是由于其公司在管道施工过程中,管道开挖深度未达到设计深度,部分现场管道也未进行埋设裸露在外。审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埋设情况进行审减,现阶段对白岩山上线审减情况严重,待审计结果确定后,我部将结合审计及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管道工程款的结算。”2022年1月9日,湖北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提交了《关于白岩山上线管道结算款的说明》,其内容为:根据初审结果,我部已重新办理结算,其工程造价为1707605.98元。2022年2月15日,湖北某甲公司向某丙公司提交了《关于白岩山上线管道结算款的说明》,其内容为:依据项目审计情况(审计局根据现场实际埋设的情况,针对管沟开挖及埋深不够审减金额达270万元左右),项目部对其管网施工的结算产值仅为171万元。湖北某甲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关于对来凤县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结算款的说明》,载明:现根据县审计局对白岩山上线管网土建深埋的审减情况,项目部应支付工程款257万元(其中管道铺设劳务结算款为171万元,高位水池劳务结算款为86万元),我司已支付工程进度款360万元。2022年8月30日,某丙公司与湖北某甲公司最终确定白岩山上线1075113.14元、冷水溪高位水池及白岩山高位水池1081324.02元,共计2156437.16元。2022年8月31日,某丙公司向湖北某甲公司出具《工程款结清承诺书》,承诺所有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
2022年2月,某丙公司认为2021年2月3日其与李某、李某、钟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其基于李某、李某、钟施工工程符合相关验收标准的重大误解而签署,现李某、李某、钟施工的工程存在严重不合格的情况,相应的工程款应当予以审减,根据初审结果上述工程款造价为1707605.98元,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书》,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鄂2827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该《协议书》。李某、李某、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法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2023)鄂28民终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丙公司认为,根据其与湖北某甲公司最终确定的白岩山上线工程价款1075113.14元,而其与钟、李某、李某于2021年2月3日达成的《协议书》载明钟、李某、李某已领取184万元,为此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钟、李某、李某返还上述价款差额部分不当得利754886.86元。本院经审理以某丙公司证据不足作出(2023)鄂2827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而判决驳回了其诉请。
2019年2月2日(即2018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李某给其雇请的农民工谭某出具了欠付工资47800元的欠条。谭某此后每年向李某、李某催收拖欠工资未果,于2025年3月13日在本院以李某、李某、某丙公司、湖北某甲公司、某丁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后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2025年9月3日以李某、李某、湖北某甲公司作为被告再次在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来凤县大河镇两河村(原张家坡村撤并)村民委员会于2025年8月21日出具证明,证明其村民谭某从2017年至2020年在大河镇白岩山上线做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至今未领取到工资属实。李某提交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花名册》记载有欠谭某工资4780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李某、李某、湖北某甲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3天内,共同支付谭某被拖欠的工资47800元。如果逾期不付,还要额外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98元也由这三名被告一起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农民工工资拖欠,别只盯着包工头,直接找总承包单位!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兜底”买单,不能以“工程款没到账”为由推卸责任! 很多农民工兄弟遇到工资被拖欠,第一反应是找包工头要钱,或者怪工程款没结清。但本案清楚表明,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总承包单位(比如本案的湖北某甲公司)把工程违法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比如本案的某丙公司和包工头李某),导致你们拿不到工资,总承包单位必须先垫钱给你,再自己去找包工头追偿。
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现实中,包工头经常“跑路”或没钱付工资,而总承包单位作为工程的“大老板”,最有能力保障工资支付。本案中,湖北某甲公司辩称“工程款已付清给某丙公司,不该再付”,但法院没采纳——因为法律要求总承包单位必须管好分包环节,确保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即便工程款因审计问题被扣减,也不能让农民工“背锅”。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工资拖欠,记住这三步:
- 先固定证据:像谭某一样,保留好欠条、工友证言、村委会证明、工资花名册等。哪怕包工头打的是白条,只要能证明你在工地干活且工资未付,就是关键证据。
- 直接起诉总承包单位:别被“工程款没到账”的借口忽悠!本案中,谭某第一次起诉时因证据不足撤诉,第二次直接把湖北某甲公司(总承包单位)列为被告,就赢了。记住: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在总承包单位,不是包工头的“独角戏”。
- 别怕时间长:本案从2019年欠薪到2025年打官司,历时6年,但法律依然保护你的权利(劳动报酬纠纷诉讼时效较长)。即使包工头和分包公司互相扯皮,总承包单位必须先付钱给你,再自己内部解决。
最后提醒:工程领域违法分包很常见,但农民工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遇到欠薪,别关水阀、堵工地(本案中工人曾这样做),更别忍气吞声。第一时间找当地人社局投诉,或直接去法院起诉总承包单位。法律不是摆设,它站在你这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