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被撞后又被碾压,两次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孝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921民初45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5年10月13日0时48分许,王某驾驶XXX8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港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京港线1221KM+230M处时,将坐在道路中间的行人郑某刮擦受伤,随后,段某驾驶XXX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LT8**号昌烨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京港线由南往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将受伤趴伏在道路上的郑某碾轧,造成郑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王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段某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郑某、王某、段某三人的违法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郑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段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垫付费用20000元;河南某有限公司垫付费用20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甲公司(王某车辆保险公司)和某乙公司(段某车辆保险公司)各赔偿死者父母黄某、郑某损失445857.80元;黄某、郑某在获得保险赔偿时需返还王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各自垫付的2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二次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很多人以为,第一次碰撞只是擦伤,真正致命的是后面的碾压,第一次碰撞的人应该不用负责。但法院判决告诉我们:连环事故中,前后两次碰撞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第一次碰撞方也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王某要负责?
虽然王某的车只是"擦碰"了郑某,没有直接导致死亡,但正是这次碰撞让郑某受伤趴在路中间,为后面的碾压创造了条件。法院认为,王某的擦碰和段某的碾压共同造成了死亡结果,二者缺一不可,所以两人都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擦碰不会导致死亡"的理由没有被采纳。
责任划分的"潜规则"
交警认定三方各负"同等责任",但法院在计算赔偿时做了调整:
- 王某和段某(实际由其雇主河南某有限公司承担)各承担40%责任
- 郑某自己承担20%责任
这是因为法律有个基本原则:机动车比行人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即使行人坐在马路中间很危险,但开车的人应当预见并避免这类风险,不能完全把责任推给行人。
遇到类似事故该怎么办?
1. 事故发生后:
- 立即停车报警,保护现场,不要擅自移动伤者(除非有二次事故风险)
- 用手机拍下现场照片、视频,记录车辆位置、伤者位置、路面状况
- 找到目击证人,留下联系方式
- 如果垫付了医药费,一定要让对方打收条并注明"垫付款"
2. 收到事故认定书后:
- 仔细看责任划分是否合理,如果不服,3日内可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 重点看认定书是否完整描述了事故经过,特别是连环事故中各环节的因果关系
- 不要轻信"行人全责我就不用赔"的说法,法院最终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3. 谈判和诉讼时:
- 即使行人有过错(如本案中坐在马路中间),机动车方也不能完全免责
- 保险公司说"第一次碰撞与死亡无关"往往是推责话术,要有专业人员分析因果关系
- 交强险会先赔一部分(目前死亡伤残限额18万),不足部分才按责任比例由商业险承担
- 精神抚慰金不是必须给的,但如果对方确实有责任,法院一般会酌情支持
特别提醒:
- 本案中保险公司辩称"死者可能是自杀",但因拿不出证据没被采纳。实践中,如果怀疑对方故意制造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
- 行人监护人责任问题:本案中郑某患有精神疾病,但交警和法院都认为,不能仅凭此就认定监护人全责,还是要看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最后建议: 开车一定要警惕夜间路上的异常情况,尤其是看到有人在路中间,即使对方违法,也要尽到避让义务。行人更要记住:马路不是休息区,坐卧车行道非常危险,一旦出事自己也要担责!
(注:文中所有姓名及公司名称已按规则隐去真实信息,如王某、郑某、某甲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