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人被撞后又被碾压,两次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孝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孝昌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鄂0921民初455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5年10月13日0时48分许,王某驾驶XXX8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港线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行驶至京港线1221KM+230M处时,将坐在道路中间的行人郑某刮擦受伤,随后,段某驾驶XXX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LT8**号昌烨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沿京港线由南往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将受伤趴伏在道路上的郑某碾轧,造成郑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孝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郑某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王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段某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郑某、王某、段某三人的违法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相当,郑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段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垫付费用20000元;河南某有限公司垫付费用20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甲公司(王某车辆保险公司)和某乙公司(段某车辆保险公司)各赔偿死者父母黄某、郑某损失445857.80元;黄某、郑某在获得保险赔偿时需返还王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各自垫付的2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二次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很多人以为,第一次碰撞只是擦伤,真正致命的是后面的碾压,第一次碰撞的人应该不用负责。但法院判决告诉我们:连环事故中,前后两次碰撞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第一次碰撞方也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王某要负责?

虽然王某的车只是"擦碰"了郑某,没有直接导致死亡,但正是这次碰撞让郑某受伤趴在路中间,为后面的碾压创造了条件。法院认为,王某的擦碰和段某的碾压共同造成了死亡结果,二者缺一不可,所以两人都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辩称"擦碰不会导致死亡"的理由没有被采纳。

责任划分的"潜规则"

交警认定三方各负"同等责任",但法院在计算赔偿时做了调整:

这是因为法律有个基本原则:机动车比行人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即使行人坐在马路中间很危险,但开车的人应当预见并避免这类风险,不能完全把责任推给行人。

遇到类似事故该怎么办?

1. 事故发生后:

2. 收到事故认定书后:

3. 谈判和诉讼时:

特别提醒:

最后建议: 开车一定要警惕夜间路上的异常情况,尤其是看到有人在路中间,即使对方违法,也要尽到避让义务。行人更要记住:马路不是休息区,坐卧车行道非常危险,一旦出事自己也要担责!

(注:文中所有姓名及公司名称已按规则隐去真实信息,如王某、郑某、某甲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