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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合同不代表真实交易关系,实际交易人应担责-济源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7 济源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6民终115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5月24日,经与李某联系并协商,济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济源市某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工地供应混凝土。某商贸公司供货期间,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向某商贸公司银行转账50000元;于2023年4月18日向某商贸公司银行转账50000元,以上转款共计100000元。2023年8月11日,某商贸公司向某实业公司开具10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商贸公司提供的2023年8月5日销售发货对账单显示,供方:济源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需方: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某商贸公司供应混凝土共计629.04方,价款总计219113.2元,李某在对账单上签字。某商贸公司曾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双方约定由某商贸公司向济源市某镇集中供水工程项目供应商品砼。庭审中某商贸公司称,该合同系供货完成后,由李某协调其与某实业公司补签的合同,李某认可某商贸公司以上陈述。工商登记显示,李某系济源市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庭审中李某称,案涉工程系其承包施工,某商贸公司供应的混凝土用于其承包施工的工地。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由李某个人向某商贸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19113.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了某商贸公司对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虽然合同上盖着某实业公司的公章,但最终要付钱的是李某个人。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谁实际参与交易,谁就是合同相对方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问题是:补签的合同不代表真实的交易关系。很多人以为只要合同上有公司盖章,就是公司要承担责任,但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判断谁该付钱,不能只看合同上盖了谁的章,而要看谁真正联系、协商、接收货物并确认数量

在本案中:

所以,法院认为真正的买家是李某个人,而不是某实业公司。即使合同上有公司公章,也不能改变实际交易关系。

给您的实操建议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买卖纠纷,特别是涉及到补签合同、代付款等情况,请记住以下几点:

1. 交易全程留证据,别只认公章

很多人觉得"有公司盖章就安全",但本案告诉我们:公章不是万能的。在交易过程中,请务必保留:

小技巧:送货时让签收人写明"代表XX公司",而不仅仅是签字。

2. 补签合同要谨慎,最好签三方协议

本案中最大的坑是"补签合同"。供货完成后再补签合同,很容易产生纠纷。如果您必须补签合同:

重要提示:不要为了开发票就随意找公司"背锅",这种操作风险极大!

3. 付款别走"过账",直接对接交易方

本案中某实业公司只是"过账"——李某先把钱转给某实业公司,某实业公司再转给卖家。这种操作:

正确做法

4. 职务行为要明确,别让个人背锅

李某辩称自己是"职务行为",但法院没采纳,因为:

如果您是公司员工

如果您是老板

最后提醒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生意要做得明白,不能稀里糊涂。很多人觉得"都是熟人,签个合同走个形式",结果出了问题才发现谁该负责说不清。特别是工程行业常见的"挂靠""代签"操作,风险极大。

记住三点:

  1. 谁联系、谁收货、谁付款,谁就是真正的买家
  2. 补签合同≠真实交易,证据链比公章更重要
  3. 开发票≠建立买卖关系,实际交易过程才是关键

遇到类似纠纷时,别光盯着合同看,要把从谈生意到送货、付款的全过程证据都收集好。如果金额较大,建议在交易前就咨询专业律师,避免事后扯皮。毕竟,做生意赚钱是目的,但守住钱袋子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