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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时不能追讨鉴定费-太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8 太康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案号:(2025)豫1627民初696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6日2时00分许,于某驾驶车牌号为鄂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043县道行驶至107国道路口左转弯时,与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倪某驾驶车牌号为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负全部责任,倪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倪某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赔偿倪某车辆损失59580元、评估费4200元、拖车费3500元、吊车费5700元,合计72980元。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倪某主张的车辆损失费59580元,提供的有评估报告予以证实,主张的鉴定费4200元,提供有鉴定费发票,主张的拖车费3500元,提交的有漯河市东兴道路救援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吊车费5700元,提交有信阳市某星行天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0日作出(2025)豫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倪某各项损失共计72980元。

另查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超级网银向倪某付款4200元、于2025年7月29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向倪某付款68780元。

再查明,被告于某驾驶的鄂号车辆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9月5日11时0分起至2025年9月5日11时0分止。鄂号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特种车商业保险,承保险种: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1月13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1月12日24时00分止。

法院判决结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需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支付66780元,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需支付2000元,驳回了原告关于4200元鉴定费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知识:当保险公司赔付了车主损失后,可以向事故责任方"代位求偿",但鉴定费、评估费这类确定损失的必要费用,保险公司不能向责任方追讨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自己需要为"搞清楚损失有多大"花的钱买单,不能转嫁给事故责任方。

如果您遇到类似情况,应该注意:

  1. 作为事故责任方(比如于某这种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向您追偿全部损失(包括鉴定费、评估费等),您有权拒绝支付这部分费用。您可以告诉对方:"根据法律规定,鉴定费是保险公司自己应该承担的,我只负责赔偿实际的车辆损失。"

  2. 作为无责方车主(比如倪某这种情况):事故发生后,您应当及时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来处理赔偿事宜。但要注意,保险公司赔付您后,可能会向责任方追偿,这与您无关,您已经拿到了赔偿。

  3.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一定要保留好所有维修发票、拖车费发票等凭证,这是日后索赔的关键证据。但同时要知道,您自己找人做的车辆评估费用,最终可能是由您自己的保险公司承担,而不是由责任方承担。

  4. 如果被保险公司起诉:不要慌张,可以请专业律师帮您分析。重点看对方主张的费用中是否包含了鉴定费、评估费等不应由您承担的项目。像本案中,法院就明确驳回了4200元鉴定费的请求。

记住一个简单原则:责任方只需赔偿"实际财产损失",而"确定损失花了多少钱"应由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这是法律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设定的规则,避免保险公司把本应自己承担的成本转嫁给事故责任方。

如果您不幸遇到交通事故,最好的做法是先报警、保留证据,然后让保险公司来处理赔偿事宜。如果对方保险公司向您追偿,一定要仔细核对追偿金额,确保没有包含不应由您承担的费用。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多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