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开发商无权索要地下室款项-固始律师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525民初1004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程某、刘某与固始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9日签订了《天玺和园别院认购合同书》。刘某认购固始某有限公司的天玺和园一期独立别院47号房,总价3,468,528元。签订合同后,刘某支付了2,950,000元。后来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经过多次诉讼。2024年,法院判决解除了2017年的认购合同,固始某有限公司需返还刘某329万元购房款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固始某有限公司配合办理47号楼101、201、301、401号房的不动产登记,但协议明确写明“地下室暂不纳入本协议调整范围”。双方还签订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仅包括地上4套房屋(101、201、301、401号房),总价329万元,未包含地下室。现在固始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地下室价款206,064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固始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刘某无需支付地下室款项。
三、核心观点:合同解除后,未约定事项不能再强求!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句话:合同都解除了,还拿老黄历要钱?没门儿!
刘某和开发商打了好几年官司,最后法院把2017年的认购合同彻底“作废”了。关键点在于:双方在执行阶段签的和解协议里白纸黑字写着——“地下室的事这次不处理”,新签的购房合同也只卖地上房子。开发商却还想用17年的老合同要地下室钱,这就像借条都撕了,债主又翻出草稿纸要你还钱一样荒唐!
为什么刘某能赢?
- 合同“死亡”了,旧账一笔勾销:法院已判决解除2017年的认购合同,相当于双方买卖关系“清零”。开发商再拿这张废纸要钱,法律根本不认账。
- 和解协议是“护身符”:执行时签的协议特意强调“地下室不纳入本次范围”,等于双方亲手把地下室问题“隔离”出去。开发商事后反悔,等于自己打脸。
- 人防工程是“雷区”:案涉地下室属于人防设施(战时防轰炸用的),产权归国家,开发商无权单独出售。更坑的是,购房时公摊面积已包含建设成本,再收地下室钱等于“一房两卖”——这钱交了也白交,办不了证!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3招:
✅ 第一招:盯死协议条款
签任何文件前,逐字读清“除外条款”。比如本案和解协议中“地下室暂不纳入”这8个字,就是刘某的救命稻草。重点查:
- 是否有“本次仅处理XX事项,其余另行协商”等表述;
- 新合同是否明确排除争议部分(如地下室、车位等)。
行动建议:拍照存档所有协议,微信确认也要截图,别等打官司时对方说“你当时同意了”。
✅ 第二招:查清产权“底细”
开发商要你交地下室钱?先问清三件事:
- 能不能办证?人防工程、公摊区域绝对办不了独立产权证(本案地下室就是典型);
- 公摊是否重复收费?购房合同里的“公摊面积”若已包含地下室成本,再交钱就是被坑;
- 是否违规销售?直接打12345住建局热线查:小区规划图里地下室是否属于公共设施。
记住:不能办证的“专有部分”,99%是骗局!
✅ 第三招:别被“历史合同”绑架
开发商常拿“当初签的合同写了”当借口。但法律只认最新有效约定!
- 本案中,2017年合同已被法院解除,新协议只卖地上房,老合同自动失效;
- 如果对方拿旧合同威胁你,直接回:“法院都判合同解除了,您找生效判决去要钱吧!”
最后提醒:遇到“强制捆绑收费”(如地下室、车位、装修包),别忍气吞声!
- 先收集证据:购房合同、付款记录、沟通录音;
- 立即向住建部门投诉(开发商卖无产权地下室涉嫌违法);
- 若已起诉,死守“协议未约定”这一条——法院只支持白纸黑字写明的义务!
法律不保护“马大哈”,但更不保护“出尔反尔”。下次签合同时,多问一句“这句话到底包不包括地下室”,可能就省下几十万冤枉钱!
注:本文仅针对类似案例提供法律常识参考,具体案件请以专业律师分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