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途中撞伤人单位应赔偿责任-睢县律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422民初6042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3年6月30日7时50分许,李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睢县中心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电信营业厅门口处右侧超车时,与同方向程某驾驶的电三轮车右转弯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与程某负同等责任。李某住院23天,花去医疗费14790.30元,另购买下肢固定器2000元、骨折内固定螺钉2200元。司法鉴定显示李某伤情不构成伤残等级,护理期120日,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约7000元。经查,程某是睢县某丙的职工,事发时正在执行单位安排的交通执勤任务,且已为李某垫付2000元医疗费。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李某总损失61971.10元,由睢县某丙承担50%即30985.55元。扣除程某已垫付的2000元,睢县某丙需赔偿李某28985.55元,并返还程某垫付的2000元。
三、关键提示:遇到类似事故这样处理最稳妥
很多街坊遇到电动车撞人事故时,第一反应就是"找开车的人赔钱",却不知道背后藏着一个救命法律知识点:上班途中撞伤人,真正该掏钱的是单位,不是个人!
就像这个案例:程某开着三轮电动车执勤时撞伤了李某,程某自己只是普通职工,但法院判决单位睢县某丙全额买单。为什么?因为《民法典》白纸黑字写着: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兜底"赔偿。
街坊们遇到类似情况要牢记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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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查对方是不是"上班状态"
事故现场别光盯着骑车人,赶紧问清楚:- "你这是在干活吗?"
- "哪个单位派你来的?"
如果对方穿着工作服、拿着工具(比如清洁工扫帚、执勤哨子),或者能说出单位名称,立刻记下单位信息并拍照取证。本案程某就是在执勤时出事,所以责任全归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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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别只盯着个人"薅羊毛"
很多人觉得"撞我的人穷,单位才有钱",这想法大错特错!- ✘ 错误做法:只要求对方个人赔钱,结果对方真没钱,你拿不到赔偿
- ✔ 正确做法:直接把单位列为被告,就像本案李某同时起诉程某和睢县某丙,法院最终判单位买单
(注:单位常会狡辩"这是员工私事",但只要能证明事发时在干活——比如单位排班表、工作群消息——法院就会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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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单据一张都不能丢
本案李某能获赔6万多,全靠这些"证据包":- 住院发票(14790元)
- 医疗器械收据(4200元)
- 司法鉴定报告(明确护理期、后续费用)
特别提醒:药店买护具一定要开发票!像本案"专家费2500元因无发票被法院驳回",血泪教训啊!
最后划重点
非机动车事故≠个人担责!
只要对方是在单位指派任务过程中撞伤你(哪怕骑的是自家电动车),就死死抓住"用人单位"这个"钱袋子"。
记住:上班路上撞人,单位跑不掉——这是法律给普通人的"护身符",别让单位把责任推给打工仔!
(注:文中程某、李某、睢县某丙等均为化名,已按法律文书规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