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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明知树枝危险还停树下被砸,自己担责-登封律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9 登封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5)豫0185民初742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李某的邻居将其房屋屋顶出租给某公司安装光伏板,某公司为达到验收标准,雇郝某修剪李某家门口的洋槐树,并已支付李某900元补偿。几天后,某公司认为树枝仍需修缮,安排郝某于晚上再次施工。2025年7月17日早上5点多,李某报警称树枝未修好,派出所民警到场调解时,某公司表示已付过补偿金,民警让郝某处理断枝隐患,但李某不同意施工。民警当场警告所有人“树枝存在风险,任何人不得靠近该洋槐树,以免发生危及人身、财产的风险”。当天上午9点多,李某将原本停在大门口东侧的汽车挪至该洋槐树下后离开。10点12分左右,树枝掉落砸坏汽车。李某报警后,派出所查看监控确认挪车事实。当天下午,民警联系郝某排除危险,但李某以“损失未确定”为由,阻止清除树枝。7月21日,派出所组织调解,李某要求某公司再赔2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李某遂起诉郝某,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费950元及交通工具替代费共2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郝某无需赔偿一分钱,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某自己承担。

三、核心观点:自己作的“死”,法律不兜底!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一句话:你明知道树枝要掉下来,还故意把车停树底下,砸坏了只能自己认栽!

为啥法院这么判?关键看两点:

  1. 郝某确实有错,但错得不“致命”
    郝某修剪树枝时留了半断的树枝没处理完,也没拉警戒线,这属于工作疏忽(法律上叫“过失”)。可问题在于,这个疏忽只是让树枝“变危险了”,并没有直接把车砸坏——就像你修空调外机时螺丝没拧紧,但车主偏把车停在正下方,最后空调掉下来砸车,你不能全怪修空调的。

  2. 李某自己“作”到大点
    民警早上5点多就当面警告“树枝危险,谁也别靠近”,结果李某上午9点多主动把车从安全位置挪到树底下!监控拍得清清楚楚,他自己送上门去“领砸”。法律上这叫“被侵权人故意”——你明知道要出事还非往坑里跳,相当于自己给树枝“递刀子”,责任当然得自己扛。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咋办?

最后划重点:法律只保护“守规矩”的人。你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被老虎咬了,法律也不会替你打老虎。安全无小事,侥幸心理要不得!下次停车前,多看一眼头顶——省下的可能是几千块修车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