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 走账协议 后难以向公司追讨货款-定远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25民初4807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安徽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其年产6000吨锂离子电池材料双氟黄酰亚胺锂(一期)厂房建设项目发包给山东某公司承建。2022年9月20日,山东某公司(发包方)与王某(承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王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022年9月14日,王某又与金某签订类似协议,将工程转包给金某。案涉项目已于2023年7月14日竣工验收。
2022年9月30日,定远某公司出具《说明》一份,载明"安徽某公司年产6000吨双氟磺酰亚胺锂(一期)厂房建设项目,实际施工总承包人金某在我公司租赁钢管、脚手架、沙石子等业务,供货安排和购买价格及到货进场、签收、对账人都是由金某和我公司商定并签收,我公司与金某发生了实际的劳务及买卖合同关系。但因金某没有材料公司签署合同,故金某委托山东某公司与我公司签订合同进行走账、平账,合同及发生的业务具体权利义务有金某与我公司享有并承担,与山东某公司无关。"定远某公司加盖公章,范某乙签字。
2023年3月11日,山东某公司与定远某公司签订《建材采购合同》,山东某公司在合同上加盖项目部专用章,金某在甲方代表处签字,定远某公司加盖公章,范某乙签字。2023年9月13日,范某乙与金某进行结算,签署《材料款等结算汇总表》,确认材料款合计875,922.79元,已付款424,870元,余款451,052.79元。定远某公司起诉要求山东某公司支付剩余材料款285,989.34元及利息、律师费等。
法院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定远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当您自己签字确认交易实际是与个人而非公司发生,事后还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货款?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为什么定远某公司会败诉?关键在于他们自己写的那张《说明》——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我公司与金某发生了实际的劳务及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权利义务由金某与我公司承担,与山东某公司无关"。就像您写借条说"这钱是借给张三的",事后却找李四要钱一样,法律上说不通。
如果您遇到类似买卖合同纠纷,一定要记住这5点:
-
"走账协议"是把双刃剑
很多公司为了方便开发票或做账,会和对方签"走账协议",说"合同是跟公司签的,但实际是跟个人交易"。本案中定远某公司就吃了这个亏。提示: 如果对方要求您签这类协议,一定要问清楚——万一这个人不付钱,我能不能找公司要?如果不能,宁可不签! -
项目部印章≠公司要买单
定远某公司以为合同上盖了"山东某公司项目部专用章"就稳了,但法院认为:项目部印章不能自动代表公司责任,尤其当有证据证明实际交易方是个人时。提示: 签合同时,尽量要求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要只认项目部章。 -
结算对象决定谁该付钱
本案中一直是金某和范某乙对账签字,而不是山东某公司的正式员工。提示: 送货单、对账单上一定要让公司授权人员签字,别让"张经理""李总"随便签——先查清他们是不是真有公司授权! -
自己写的声明可能坑死自己
定远某公司那份《说明》成了"自杀式证据",法院说:"你自己都承认是跟金某交易,现在又反悔,不支持!"提示: 任何书面材料签字前都要想清楚:这句话会不会让我以后要不到钱?不确定就别签! -
遇到欠款别等,赶紧行动
定远某公司2023年9月结算,2025年5月才起诉,中间还经历工程转包纠纷。提示: 拖欠货款超过3年可能彻底丧失胜诉权(法律叫"诉讼时效"),发现欠款立即催要并保留证据,别等对方跑路才后悔。
一句话总结: 买卖交易中,"谁收货、谁签字、谁付款"必须一致。如果为图方便让公司"走账",却把交易对象写成个人,就像把钱借给朋友却让朋友的老板打借条——钱要不回来时,法院也帮不了您!
特别提醒: 企业老板在签合同时,不妨多花500元请律师看一眼,比起动辄几十万的货款损失,这笔钱太值了。记住,法律不保护"我以为",只保护"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