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中协助执行人无义务无偿保管到期财产—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1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案号:(2017)最高法执复2号
- 裁判日期:2017年9月2日
- 指导性案例编号:指导性案例121号(2020年最高法发布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之五)
案件基本信息
简单来说,这个案子是关于“法院查封的财产,该谁负责保管”的问题。中行蔡锷支行(银行)起诉德奕鸿公司(一家金属材料公司)欠钱不还,法院应银行申请,查封了德奕鸿公司存放在海川公司(一家实业公司)仓库里的铅精矿(一种矿石)。但德奕鸿公司和海川公司的仓库租赁合同在2015年3月1日就到期了,德奕鸿既没续租,也没搬走货物,还欠着租金和水电费。海川公司起诉德奕鸿,法院判德奕鸿必须搬走货物并付清欠款。可货物被法院查封着,海川公司作为仓库主人,既不能清空仓库,又收不到保管费,于是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银行(申请查封的人)把货物搬走,并赔偿仓库租金损失。湖南高院最初驳回了海川公司的请求,海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最终撤销了湖南高院的裁定,要求重新处理。
裁判观点解读
这个案子看似复杂,其实核心就一句话:法院查封财产时,不能让保管人当“冤大头”。下面我用大白话,分三层讲清楚最高法的裁判观点,保证非法律人士也能轻松理解。
第一层:协助执行是义务,但不是“无限义务”
法院查封财产时,会要求财产存放地的管理人(比如仓库主人)帮忙保管,这叫“协助执行义务”。但义务有边界!
- 比如本案,海川公司最初签了租赁合同,有义务配合法院查封。可合同到期后,德奕鸿公司既不续租、不搬货,也不付租金,海川公司凭生效判决有权要求清空仓库。
- 最高法强调:合同到期后,协助执行人没有法律义务“免费当保管员”。如果法院还强行要求海川公司无偿保管,等于把德奕鸿公司的债务转嫁给无辜第三方,这不公平。
第二层:保管费用谁承担?看财产值不值钱!
查封财产占着仓库,必然产生租金或保管费。这笔钱谁付?最高法给出了明确规则,关键看财产价值:
- 情况一:财产很值钱,足够覆盖保管费
比如查封的黄金、设备等高价值物品。法院可以继续查封,等官司结束卖掉财产后,优先用卖货的钱支付保管费。这样既保障申请查封方(如银行)的权益,也不让保管人吃亏。 - 情况二:财产不值钱,甚至可能亏本
本案中,海川公司检测发现铅精矿可能是废渣(无价值)。这时:- 如果申请查封方(银行)愿意付保管费,法院可以继续查封;
- 如果银行不愿付钱,法院必须卖掉财产,把卖得的钱存起来(保全变价款),而不是让保管人倒贴钱。
最高法一针见血:湖南高院没查清铅精矿的真实价值,就要求海川公司“无限期免费保管”,这等于让企业为司法程序买单,必须纠正。
第三层:法院要主动解决问题,不能“和稀泥”
执行法院常犯一个错误:把查封合法性和保管费问题割裂开,说“这是另一个官司的事”。最高法在本案中狠狠纠正了这种思维:
- 查封不是“一查了之”。法院发现保管人有实际损失(如仓库租金),必须主动核实财产状况:
- 先查财产价值(比如委托机构检测铅精矿是否真值钱);
- 再明确保管人权利:该付钱就付钱,该搬走就搬走。
- 核心原则是“公平分担”:司法程序不能牺牲无辜第三方利益。如果财产价值低,还强求保管人扛损失,反而会激化矛盾,浪费司法资源。
这个案例的意义在于,它给全国法院立了规矩:财产保全不是“只封不管”。协助执行人(如仓库、停车场等)遇到类似情况,完全可以理直气壮主张权利——要么拿到保管费,要么让法院处理掉无价值财产。下次您企业遇到法院查封占用场地,记住:法律不鼓励“活雷锋”,该争取的权益要主动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