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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中协助执行人无义务无偿保管到期财产—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1号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86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基本信息
简单来说,这个案子是关于“法院查封的财产,该谁负责保管”的问题。中行蔡锷支行(银行)起诉德奕鸿公司(一家金属材料公司)欠钱不还,法院应银行申请,查封了德奕鸿公司存放在海川公司(一家实业公司)仓库里的铅精矿(一种矿石)。但德奕鸿公司和海川公司的仓库租赁合同在2015年3月1日就到期了,德奕鸿既没续租,也没搬走货物,还欠着租金和水电费。海川公司起诉德奕鸿,法院判德奕鸿必须搬走货物并付清欠款。可货物被法院查封着,海川公司作为仓库主人,既不能清空仓库,又收不到保管费,于是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银行(申请查封的人)把货物搬走,并赔偿仓库租金损失。湖南高院最初驳回了海川公司的请求,海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法最终撤销了湖南高院的裁定,要求重新处理。

裁判观点解读
这个案子看似复杂,其实核心就一句话:法院查封财产时,不能让保管人当“冤大头”。下面我用大白话,分三层讲清楚最高法的裁判观点,保证非法律人士也能轻松理解。

第一层:协助执行是义务,但不是“无限义务”
法院查封财产时,会要求财产存放地的管理人(比如仓库主人)帮忙保管,这叫“协助执行义务”。但义务有边界!

第二层:保管费用谁承担?看财产值不值钱!
查封财产占着仓库,必然产生租金或保管费。这笔钱谁付?最高法给出了明确规则,关键看财产价值:

第三层:法院要主动解决问题,不能“和稀泥”
执行法院常犯一个错误:把查封合法性和保管费问题割裂开,说“这是另一个官司的事”。最高法在本案中狠狠纠正了这种思维:

这个案例的意义在于,它给全国法院立了规矩:财产保全不是“只封不管”。协助执行人(如仓库、停车场等)遇到类似情况,完全可以理直气壮主张权利——要么拿到保管费,要么让法院处理掉无价值财产。下次您企业遇到法院查封占用场地,记住:法律不鼓励“活雷锋”,该争取的权益要主动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