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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亏损后不能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马鞍山花山区律师合伙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0 马鞍山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503民初537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1日,王某(甲方)与徐某(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徐某出资258000元占股50%,共同经营马鞍山市和县“喜茶”项目(一店)。协议约定合作期限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门店结束经营;王某需向品牌方公司申报徐某的合伙人身份;合作一年内徐某负责店内管理,每月工资6000元;如门店转让,转让费按出资比例分配。

徐某入伙后实际出资,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24年10月8日,王某通过“喜茶”钉钉系统申报了徐某的合伙人身份。但徐某入职后与员工发生矛盾,在抖音发布不当视频,还篡改物料有效期致店铺被品牌方处罚。后因经营不善,店铺于2025年3月闭店转让。

双方在微信群中对设备折价款、水电费等费用多次沟通。2025年5月10日,徐某在群内表示尾款按12715元支付,并留言“清了结束,以前事不想提”。当晚,群内成员向徐某转账12715元,并备注“和县喜茶店、门面转让、设备出售等所有费用,和徐某全部结清”。徐某收款后未提异议。

徐某认为投资款与已收款项差额过大,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索赔16万元。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合伙是“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亏了不能只让对方赔钱;散伙时双方已算清账、收完钱,事后反悔法院不支持。

为什么徐某败诉?关键看三点:

  1. 合伙必须共担风险
    法律规定,合伙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徐某出资258000元后,这笔钱就变成了店铺的“共同财产”,不是王某个人欠他的债。店铺经营有赚有赔——徐某在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还分到了利润,说明他享受了收益;后来店铺亏损转让,他也要承担相应损失。不能只因亏了就要求对方全额赔钱,否则等于把风险全推给对方,这不符合合伙本质。

  2. 清算完毕再反悔无效
    2025年5月10日,徐某亲口在微信群说“清了结束”,收下尾款12715元,还看到群内明确写“所有费用全部结清”。这相当于双方已当面算清账、分完钱,合伙关系彻底结束。事后又说“亏了16万”,就像菜市场买完菜回家发现贵了,再找摊主退钱——法院当然不支持。关键证据就是徐某自己发的那句“清了结束”,这比白纸黑字还管用。

  3. 自身过错不能甩锅
    徐某在经营中骂员工、改物料有效期,导致店铺被品牌方处罚,这些行为反而破坏了合伙。法院认为:他没资格指责王某违约,因为正是他的行为让店铺雪上加霜。好比两人合伙开餐馆,你故意打碎碗碟赶跑客人,却怪合伙人没管好店,这说不通。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最后提醒: 合伙不是稳赚买卖,入伙前问自己:“如果全亏光,我能承受吗?” 能承受再投钱,投了钱就认风险。真要散伙,趁双方还能说话时把账算明白,留好聊天记录、转账备注,比打10场官司都管用。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事后反悔的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