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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拖欠房款十年未付清,开发商追讨尾款胜诉但违约金被驳回-淮南市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4 淮南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406民初496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4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碧海新村X号楼XXXX室,总价款叁拾肆万伍仟伍佰伍拾捌元整(345558元);合同第六条约定付款方式为:首付款105558元于签约时支付;剩余240000元通过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第1款第(2)项约定,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毛某支付首付款50,000元,剩余购房尾款295558元两被告未支付。

另查明,2018年2月8日,两被告已与淮南市某乙有限公司签订案涉房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案涉房产原告已交付两被告。

法院判决:

  1. 毛某、陈某共同支付淮南市某甲有限公司房款29555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 驳回淮南市某甲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即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要求被告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开发商把房子交给了买家,买家住了十年却没付清房款,开发商要钱却只拿到本金,违约金和办证要求都没得到支持。为什么呢?关键在于"实际做法改了合同"。

核心问题:合同写了首付款10万多,但买家只付了5万,开发商就交房了,还让买家住了十年。这相当于双方用实际行动"悄悄改了"付款方式——开发商接受了这种不完全付款就交房的做法。既然双方默认了新方式,再按老合同要违约金就不合理了。

给买房人的提醒

  1. 别以为住进去了就不用付钱!即使房子已经住了很多年,拖欠的房款还是要还。本案中毛某、陈某拖欠29万多房款十年,最终法院还是判他们必须支付。
  2. 收到催款通知别当耳旁风。开发商2025年8月发了《权证催办函》,但被告没理,结果不仅输了官司,还要多付诉讼费5733元。
  3. 办证是自己的事。产权登记必须买家自己去办,开发商不能代替你去,所以法院驳回了开发商要求"被告配合办证"的请求。

给卖房人的建议

  1. 交房前务必收齐该收的钱。本案开发商最大的失误是没收到足额首付款就交房了(合同约定首付款10万5,实际只收5万),导致后来要违约金时"理亏"。
  2. 改变付款方式要签补充协议。如果同意买家少付首付或分期付款,一定要写成书面补充协议,否则法院会认为你们默认变更了合同,原来的违约金条款就失效了。
  3. 催款要留证据。开发商提供了《权证催办函》和送达回执,这点做得对,但可惜前期没有及时固定"未按约定付款"的证据。

实用小贴士

记住:签合同时擦亮眼,履行合同时守规矩。房子可以先住,但钱该付还得付;钱没付清,别指望开发商替你办证。遇到类似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别等十年后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