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易个人不担责,责任主体认定是关键-新余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502民初855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至7月期间,新余某公司向仙女某厂采购鞋子,仙女某厂依约供货。销货清单上显示的签收人多数为"利云"。2024年8月2日,仙女某厂通过"利云-三月厂家对接群"微信群聊与新余某公司对账确认尚欠货款24,404元,新余某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我让财务优先排上去了""可以了,晚一点结"等表示同意付款,但此后新余某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判决:新余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仙女某厂支付货款24,404元及利息1,205.16元(暂算至2025年8月21日),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继续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同时驳回仙女某厂要求汪某、洪某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关键教训:和公司做生意,千万别把"人"和"公司"搞混了!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问题是:仙女某厂以为汪某(公司老板)、洪某(公司管理人员)个人也要还钱,结果法院只判公司还钱,个人一分钱不用掏。为什么?因为交易全程都显示是和"新余某公司"打交道,不是和汪某、洪某个人交易。比如:
- 货送到了公司指定地点,签收人"利云"是公司员工;
- 对账群名叫"利云-三月厂家对接群",明显是公司工作群;
- 对话中公司员工说"让财务排上",直接代表公司行为。
普通人遇到类似欠款纠纷,必须做到这3点:
-
签合同/送货时当场"验明正身"
- 如果对方是公司,必须让对方写明"新余某公司"全称(合同盖公章更保险),不能只写"汪总""洪经理"。
- 特别注意:微信聊天、送货单上也要写清"代表XX公司",比如签收时注明"利云(新余某公司)"。
- 反面教材:本案中仙女某厂的销货单只写"利云",幸好有微信群记录补救。如果只有个人签字,可能连公司都不用认账!
-
催款时必须"指名道姓"
- 催欠款时明确说"请新余某公司支付货款",别只喊"汪总快打钱"。
- 重要技巧:像本案一样用工作群对账,群名带"公司""对接"等字眼,聊天记录自动证明交易主体。
- 致命误区:很多人以为"和熟人谈的生意"就能赖上个人,但法律只看证据!公司员工用公司账号、办公司事,个人绝不兜底。
-
利息主张别"自我委屈"
- 本案法院支持了LPR的1.5倍利息(约5%左右),比银行存款利息高得多!
- 操作指南:
✅ 欠款后立刻书面催告(微信也算),写明"请于X日内付款,否则按LPR1.5倍计息";
✅ 起诉时直接按此标准算,别听对方说"太高了"就妥协(本案被告要求按LPR算,法院没支持)。
最后敲黑板:
"公司盖章是公司的事,个人签字是个人的事"——这是法律铁律!
你和"新余某公司"签合同,就只能找公司要钱;如果想让老板个人担责,必须提前让对方签个人担保书(比如写"汪某自愿以个人财产担保")。别等欠钱不还才拍大腿:早知道让老板签字了!
遇到欠款别慌,先翻出所有合同、送货单、聊天记录:
- 有"公司"字样的 → 告公司,别浪费钱告个人;
- 只有个人签字/口头说"我负责"的 → 立刻补签书面协议!
记住:生意场上,认准"公章"比认准"人脸"更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