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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易个人不担责,责任主体认定是关键-新余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7 新余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502民初8556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至7月期间,新余某公司向仙女某厂采购鞋子,仙女某厂依约供货。销货清单上显示的签收人多数为"利云"。2024年8月2日,仙女某厂通过"利云-三月厂家对接群"微信群聊与新余某公司对账确认尚欠货款24,404元,新余某公司工作人员回复"我让财务优先排上去了""可以了,晚一点结"等表示同意付款,但此后新余某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判决:新余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仙女某厂支付货款24,404元及利息1,205.16元(暂算至2025年8月21日),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继续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同时驳回仙女某厂要求汪某、洪某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关键教训:和公司做生意,千万别把"人"和"公司"搞混了!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问题是:仙女某厂以为汪某(公司老板)、洪某(公司管理人员)个人也要还钱,结果法院只判公司还钱,个人一分钱不用掏。为什么?因为交易全程都显示是和"新余某公司"打交道,不是和汪某、洪某个人交易。比如:

普通人遇到类似欠款纠纷,必须做到这3点:

  1. 签合同/送货时当场"验明正身"

    • 如果对方是公司,必须让对方写明"新余某公司"全称(合同盖公章更保险),不能只写"汪总""洪经理"。
    • 特别注意:微信聊天、送货单上也要写清"代表XX公司",比如签收时注明"利云(新余某公司)"。
    • 反面教材:本案中仙女某厂的销货单只写"利云",幸好有微信群记录补救。如果只有个人签字,可能连公司都不用认账!
  2. 催款时必须"指名道姓"

    • 催欠款时明确说"请新余某公司支付货款",别只喊"汪总快打钱"。
    • 重要技巧:像本案一样用工作群对账,群名带"公司""对接"等字眼,聊天记录自动证明交易主体。
    • 致命误区:很多人以为"和熟人谈的生意"就能赖上个人,但法律只看证据!公司员工用公司账号、办公司事,个人绝不兜底。
  3. 利息主张别"自我委屈"

    • 本案法院支持了LPR的1.5倍利息(约5%左右),比银行存款利息高得多!
    • 操作指南
      ✅ 欠款后立刻书面催告(微信也算),写明"请于X日内付款,否则按LPR1.5倍计息";
      ✅ 起诉时直接按此标准算,别听对方说"太高了"就妥协(本案被告要求按LPR算,法院没支持)。

最后敲黑板

"公司盖章是公司的事,个人签字是个人的事"——这是法律铁律!
你和"新余某公司"签合同,就只能找公司要钱;如果想让老板个人担责,必须提前让对方签个人担保书(比如写"汪某自愿以个人财产担保")。别等欠钱不还才拍大腿:早知道让老板签字了!

遇到欠款别慌,先翻出所有合同、送货单、聊天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