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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送达后受让人可直接追讨欠款-当阳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当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582民初25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某实业有限公司中标当阳市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工程后,成立了“某实业有限公司当阳市20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四标段)某项目部”,王某为该项目部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工程施工期间,某项目部向邓某采购碎石,双方签订了《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货款269856元,王某在合同上签字,某项目部加盖了印章。2022年7月11日,某项目部与邓某签订《对账协议》,确认尚欠269856元未支付,并于同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邓某材料款269856元,承诺30日内付清;若逾期,按未付金额的1%每月计收违约金”。《对账协议》和《欠条》均有王某签字及某项目部印章。2025年5月6日,邓某与当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对某实业有限公司的269856元债权转让给该公司。2025年5月13日,邓某向某实业有限公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该公司已签收。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当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9856元,并从2022年8月12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为止。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讲清楚了三件事:

  1. 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就能生效——邓某把欠款“权利”转给某商贸公司,只要书面通知了某实业公司(比如邮寄回执),新债权人就能直接要钱,不用原债权人再出面。
  2. 项目部欠债,公司必须兜底——某项目部是某实业公司成立的临时团队,项目经理王某签字盖章的行为,等于公司自己在签合同,所以公司得还钱。
  3. 违约金约定合理就有效——欠条里写明“逾期按月1%付违约金”,法院认为这个标准公平(没超过法律上限),所以全额支持。

遇到类似纠纷,你可以这样做:

一句话提醒: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法律只保护“会留证据”的人。签合同别嫌麻烦,欠条写清楚,转让债权必通知——你的钱,才能一分不少拿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