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人代偿后只能追回本金和合理利息,不能索要额外贷款成本-明光追偿权纠纷案由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明光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皖1182民初411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7年1月1日,陆某由朱某担保向邓某甲借款10万元。陆某在借条上写明:今借到邓某甲壹拾万元整,月息贰分2%(现金已收到)。陆某作为借款人签名,朱某作为担保人签名。借条未载明还款日期。2021年2月1日,朱某代陆某向邓某甲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5万元,双方约定由邓某甲放弃其他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陆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朱某15万元(10万本金+5万利息)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同时驳回了朱某要求陆某承担其另外贷款15万元所产生的利息的请求。案件受理费4260元,朱某自己承担660元,陆某承担3600元;公告费400元也要由陆某在15天内支付给朱某。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就像邻居借你钱,你又找别人借钱帮他还,最后却想让邻居承担你找别人借钱的利息一样——法院说:这不行!

关键点一:代偿款能要回,但有"边界"
朱某替陆某还了15万元(10万本金+5万利息),这笔钱法院支持他向陆某追回。但朱某说自己为了还这15万,又用女儿名义贷款15万,产生了额外利息,想让陆某承担。法院明确说:这是你自己的筹钱方式,和陆某无关,不能算到他头上。

关键点二:资金占用费有"标准线"
代偿后的利息不是你想怎么算就怎么算。法院只支持按当时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本案是3.85%)计算,而不是你实际支付的更高利息。就像你借钱给别人,最多只能按银行利率收点"保管费",不能漫天要价。

给普通人的实用建议:

  1. 担保前先"三问"

    • 对方为啥借钱?(本案是子女办厂+承包土地,风险很高)
    • 对方有没有还款能力?(陆某一直拖欠,明显不可靠)
    • 自己兜不兜得住?(朱某60多岁还要贷款替人还钱,太被动)
  2. 代偿时留好"证据链"

    • 还款时必须让债权人写收条(如本案"邓某甲放弃其他利息"的约定)
    • 转账备注用途(例如"代陆某偿还2017年1月1日借款")
    • 别像朱某用女儿名义贷款,用自己账户更易证明
  3. 追偿时算清"合理账"

    • 只能要回实际代付的本金+当时法律允许的利息(本案5万利息没超2%月息上限)
    • 额外贷款利息、手续费等一律不能加(法院只认3.85%的占用费)
    • 别狮子大开口,否则像朱某一样自己还得倒贴660元诉讼费

记住:担保不是签个字那么简单!它像给朋友当"人肉保险",一旦出事就得自己掏钱。如果真要担保,务必做到:
✅ 借条写清还款日期(本案没写,拖了4年)
✅ 约定担保范围(只保本金还是含利息)
✅ 定期催债人还款(别等4年后才处理)

最后提醒:法院公告费都要自己先垫付(本案400元),打官司成本不低。真遇到这种事,最好在代偿前就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像朱某一样多花冤枉钱。担保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别让好心变"伤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