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质保金,但转包管理费会被扣除-望江县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827民初677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8年6月11日,北京某公司中标望江县2018年光伏扶贫贫困村扩容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1标段。2018年6月13日,发包人望江县某甲(现为某丙)、望江县某乙与承包人北京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7101150元。当日,北京某公司以发包人身份将其中标的上述项目整体转包给安徽某甲公司设计施工,并与安徽某甲公司签订相同项目编号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为15349138.50元,合同约定:项目经审计后支付审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分十年返还。当日,北京某公司与安徽某丙有限公司签订《光伏支架采购合同》,合同价款为1581000元,该合同未实际履行,案涉工程的光伏支架由安徽某甲公司自行采购。
安徽某甲公司主张,针对案涉工程,安徽某甲公司、北京某公司之间的合同价款16930138.5元较某丙、某乙、北京某公司之间的合同价款17101150元少1%,该1%系北京某公司的管理费。
2018年10月17日案涉工程完工,2018年11月22日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2月12日望江县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案涉工程的审定金额为16643188.34元。
安徽某甲公司已收款15977460.8元(已含2年的质保金166431.88元)。北京某公司未将2020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期间的质保金332863.76元返还安徽某甲公司。某乙与某丙也未将同期质保金332863.76元返还北京某公司。
法院判决结果:望江县某乙、望江县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徽某甲公司质保金166431.88元;驳回安徽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6293元,由安徽某甲公司负担一半,北京某公司负担一半。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当工程被层层转包后,作为实际干活的施工方,钱该找谁要?特别是质保金能不能要回来?
法院告诉我们三个重要道理:
第一,转包是违法的,但活干好了就能要回钱
北京某公司把整个工程转包给安徽某甲公司,这种"吃空饷"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是无效的。但法院也说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了,实际施工人就有权要回工程款。这点对广大农民工和小施工队特别重要——只要你把活干好了、验收合格了,不管合同是否有效,你该得的钱一分都不能少!
第二,质保金可以跳过转包人直接向发包人要
很多包工头被"卡"在中间:上家(发包方)没给钱,下家(实际施工人)又天天催。本案中,安徽某甲公司作为实际干活的,直接把发包方(某乙、某丙)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欠北京某公司的钱范围内支付质保金。法院支持了这个做法!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以"隔山打牛",直接找发包方要钱。
第三,关键细节决定你能拿回多少钱
- 管理费要提前说清楚:北京某公司收了1%的"管理费"(约16万元),安徽某甲公司没证据证明这笔钱已扣除,法院就直接从质保金里扣除了。提醒大家:如果转包时约定要交管理费,一定要白纸黑字写进合同,保留付款凭证!
- 质量问题要证据说话:发包方说安徽某甲公司2024年6月后没做运维,要扣质保金,但拿不出证据,法院没支持。反过来,如果你是施工方被扣钱,对方必须拿出维修记录、照片等证据;如果你是发包方想扣钱,一定要保存好问题证据!
- 质保金要算清时间点:本案质保金约定"分十年返还,每年10%",法院严格按2020-2024年这四年到期的金额计算。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质保期",是竣工日还是验收日?别等到期了才发现还没开始计算!
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 先确认身份:你是不是"实际施工人"(真干活的人)?如果是,记住你有权直接找发包方要钱!
- 收集四样关键证据:
- 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最最重要!)
- 审计报告(确定总工程款)
- 转包合同(哪怕无效也要保存)
- 已收款和未收款明细(算清楚欠多少)
- 质保金特别注意:
- 翻出合同看清质保金比例、返还时间和条件
- 如果对方说"有质量问题要扣钱",要求其提供书面证据
- 到期后及时发函催要,避免超过3年诉讼时效
- 别被"管理费"坑了:如果转包方要收管理费,必须写进合同并保留付款记录,否则法院可能直接从工程款里扣!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很强,像本案中虽然安徽某甲公司胜诉了,但因为没证据证明管理费已扣除,白白少了16万多元。建议遇到类似问题,先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避免"赢了官司却少拿钱"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