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接触的交通事故也要担责!电动车未戴头盔影响赔偿比例-黄山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10民终84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4月25日15时许,韦某驾驶轻型多用途货车沿X704县道自东向西行驶至31KM处时,与对向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黄某受伤。祁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韦某驾驶车辆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黄某存在三项违法行为: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加装雨棚。因车辆未发生接触,报警时双方车辆已移动,无原始事故现场,无法准确判定事故成因。司法鉴定也确认"未检见两车接触形成的新痕迹"。
当日,黄某被送至黄山某医院治疗,先后住院5次共计94天,伤情严重:创伤性颅内出血、脑疝、多处骨折等。2024年12月,经鉴定,黄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器质性精神障碍,构成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韦某垫付医疗费25514元,长安某滁州支公司垫付18000元。
黄某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6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黄某各项损失共计103万余元,判决长安某滁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黄某658779.2元,支付韦某23894元。长安某滁州支公司不服,上诉称"因两车未接触,黄某应承担60%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是否发生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很多朋友以为,交通事故必须是"车碰车"才成立。这个案例告诉你:没碰到也可能要赔钱! 法院明确说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是否发生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就像两车会车时,一辆车突然变道逼得对方摔跤,即使没碰到,也要担责。
特别提醒电动车车主:
- 头盔不是摆设! 黄某没戴头盔,法院虽然认定这不是事故原因,但明确说了"未佩戴安全头盔对其颅脑损伤具有直接的影响"。结果黄某自己要承担40%的损失!算下来少赔了40多万。记住:头盔关键时刻能保命,也能多拿赔偿。
- 雨棚别乱装! 黄某加装雨棚被认定"对视线及车辆稳定有影响",这也是法院减轻对方责任的理由。很多地方已明令禁止电动车加装雨棚,别为遮风挡雨丢了大赔偿。
- 车牌要上好! 无牌电动车在事故中很吃亏,交警定责时会考虑这个因素。
事故后必做三件事:
- 别动现场! 案例中双方移动了车辆,导致交警"无法准确判定事故成因"。记住:小事故也要等交警来,拍照后挪车前必须标记位置。
- 全程配合鉴定! 黄某做了两次伤残鉴定,法院最终采信了专业意见。如果保险公司质疑伤情,别怕麻烦,按法院要求重新鉴定。
- 医疗记录全留好! 黄某5次住院记录成为索赔关键证据。每次看病都要保留:病历、发票、用药清单,连"出院后需两人护理"这种细节都影响赔偿金额。
给机动车驾驶员的提醒: 超车不是你想超就能超!韦某因"会车时超车"被认定全责主因。记住:前方有来车时,宁可慢三秒,不抢一秒险。
最后说给保险公司听:想少赔?得拿证据!长安某公司说要扣"非医保用药",但拿不出具体清单,法院直接驳回。同样,说"治疗乙肝小三阳的费用不该赔",也因没证据被拒绝。
总结一句话:事故无接触≠无责任,头盔雨棚小事可能让你少拿几十万赔偿! 遇到纠纷别私了,立即报警取证,该戴的盔、该上的牌,一样都不能少。记住这个教训:安全规则每一条,都是用血泪写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