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仍需全额赔付伤残损失-安仁县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1028民初180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29日,李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唐某),从安仁县永乐江镇农贸市场方向驶往七一西路方向。同时,黄某驾驶小型轿车从状元洲街幸福一号小区方向驶往滨江路方向,双方车辆在路口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
- 李某住院75天,花医疗费20484.93元,后门诊检查1016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75天。
- 唐某住院75天,花医疗费19721.81元,后门诊检查584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75天、营养期75天。
- 某保险公司安仁县支公司(黄某车辆投保公司)垫付医疗费18000元(李某10000元、唐某8000元)。
- 黄某垫付4000元医疗费(李某2000元、唐某2000元)。
法院计算损失:
- 李某总损失104929.63元(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
- 唐某总损失111823.11元(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
判决结果简单总结:
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安仁县支公司赔偿李某81596.17元、唐某90087.21元;同时支付黄某716元(从垫付款中抵扣鉴定费和诉讼费后剩余部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摩托车修理费因无发票未支持)。
三、核心观点与实用提示:遇到类似事故这样处理
核心观点一句话:交通事故中,即使伤者自己负同等责任,交强险的伤残赔偿部分(如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仍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但医疗费超限额部分,需按责任比例在商业险中分摊,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肇事方个人承担。
为什么这个案子值得关注?
很多伤者以为“自己有责任就赔不到钱”,但本案中李某负同等责任,法院仍判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了李某的伤残赔偿金(46118.7元)、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7万多元。关键原因是:交强险设计初衷是“保伤者不保肇事者”——伤残赔偿限额内(目前18万元),无论伤者是否有责,保险公司都必须先赔满;只有医疗费超1.8万元的部分,才按责任比例分摊。本案中,李某和唐某的伤残损失总和未超限额,因此保险公司全额买单。
如果您遇到类似事故,记住这4点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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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别只盯着“谁全责”
- 事故现场立即报警,拿到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本案中认定“同等责任”是关键)。
- 血泪教训:李某骑无牌摩托车上路,直接导致自己承担50%责任!今后务必:
✓ 摩托车、电动车上牌并买交强险(否则自己要赔更多);
✓ 伤者坐车时也提醒司机合规驾驶(唐某无责但因李某无牌车受伤,仍能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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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和伤残鉴定,这样操作不吃亏
- 医疗费:保留所有票据、费用清单和医院证明(本案中李某、唐某因欠费补交8484.93元/9721.81元,法院仍支持)。
✦ 注意: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实际天数算(法院只认治疗期,本案中保险公司抗辩“43天”,但法院以完整住院75天为准)。 - 伤残鉴定:
✓ 选司法局备案的鉴定机构(本案用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法院采信);
✓ 别信“越晚鉴定伤残等级越高”!出院后及时做(本案120-180天内完成),超时可能被保险公司质疑“挂床”。
- 医疗费:保留所有票据、费用清单和医院证明(本案中李某、唐某因欠费补交8484.93元/9721.81元,法院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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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时,重点攻破2个漏洞
本案保险公司想少赔,但法院没支持:- 漏洞1:“医疗费超限就全按责任比例扣”
✦ 真相: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8万元(含医药费、伙食补助、营养费),超限部分才按责任分摊。本案中,李某医疗费项损失32750.93元,先扣1.8万元限额(保险公司已垫付),剩余2万多才按50%责任算。
✦ 您该做:计算损失时拆分“医疗费项”和“伤残项”,伤残项几乎必赔满! - 漏洞2:“没发票就不赔”
✦ 真相:交通费、护理费无票据,法院可酌情支持(本案各判1500元);但修理费无发票直接驳回。
✦ 您该做:住院交通保留打车记录,修车保留维修清单+发票,否则难获赔。
- 漏洞1:“医疗费超限就全按责任比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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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款和诉讼费,这样省心处理
- 肇事方垫付的医疗费(本案黄某垫4000元),务必当面写收条,注明“用于李某/唐某医疗费”,避免后续扯皮。
- 鉴定费、诉讼费别傻傻自己扛:
✦ 本案鉴定费3200元、诉讼费1684元,法院判由黄某(肇事方)承担50%,并用垫付款直接抵扣。
✦ 关键操作:起诉时和肇事方协商“垫付款抵扣费用”(像本案三方同意用4000元抵鉴定费+诉讼费),能省去追讨麻烦。
最后叮嘱:
交通事故赔偿有“黄金期”——伤情稳定后3个月内做鉴定,1年内起诉(民法典规定3年诉讼时效,但拖越久证据越难找)。如果保险公司以“您有责任”为由压低赔偿,直接要求其书面说明计算方式(参考本案法院拆分“医疗费项/伤残项”的逻辑),不合理就起诉。记住:交强险是“保命钱”,伤残赔偿部分您永远不亏!
本文基于安仁县人民法院真实判例整理,旨在普法。个案细节可能影响结果,遇事故请优先咨询当地律师,勿照搬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