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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协议有效但分红须经名义股东转交-英山律师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7 英山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号:(2025)鄂1124民初1730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04年原英山县某厂宣告破产,为妥善安排职工,决定由原厂职工入股,重新组建英山某公司。朱某是原五金厂职工,有入股资格。2004年8月1日,程某(甲方)、项某(甲方)与朱某(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垫付的股金,甲方按千分之六付清利息;乙方自愿将入股名额转让给甲方,甲方付1800元转让费给乙方;入股总额为9万元(其中项某出资69300元、程某出资20700元),由甲方付款给乙方,乙方向英山某公司办理入股财务手续;入股收据为乙方的名字,但实际股东为甲方,乙方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违约,按入股总额的30%付给甲方违约金;乙方将股权转让给甲方后,英山某公司的盈亏概由甲方负责、享受和承担,乙方不享受入股待遇和亏损的承担。协议签订后,程某和项某共同向朱某支付了90000元股金、1800元转让费和利息。
2005年4月28日,英山某公司向朱某出具69300元的收据(注系集资款),并出具集资证明书,载明“朱某股东,为了保证公司经营的正常运转,经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现向全体股东按出资股东的比例集资,现向你集资69300元”;同日,英山某公司向朱某出具20700元的收据(注系股金),并出具2.07万元的出资证明书。9万元股金由69300元集资款和20700元股金组成,相关收据和证明书原件由程某和项某保管。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英山某公司支付分红后,朱某均将分红转交给了程某和项某。但2022年和2023年度,英山某公司交付给朱某的是湖北省某公司的超市购物卡,朱某转交给了程某和项某。因该超市现已关停,购物卡无法使用,程某和项某心生不满,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系实际投资人并直接领取分红。

法院判决结果:确认程某、项某与朱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驳回程某、项某要求英山某公司直接向其支付分红款的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你和别人签的“代持股份”协议受法律保护,但分红必须找“代持人”拿,不能跳过他直接找公司要钱。 很多老百姓以为“实际出钱就是股东”,能直接去公司领分红,但法院明确说了:不行!

为什么这样判?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1. 签协议时,一定要写清楚、留证据

    • 如果你像程某、项某一样,出钱让别人“代持股份”,必须签书面协议!重点写明:谁实际出钱、谁只是挂名、分红怎么转交、违约怎么赔(比如“挂名人不转分红要赔30%”)。别怕麻烦,口头说“好兄弟不会坑你”等于没保障。
    • 付款时,保留银行转账记录或收条,写明“用于XX公司入股款”。像本案中,程某、项某保管了公司收据和证明书,这就是关键证据。
  2. 分红出问题,先找“代持人”协商,别直接起诉公司

    • 如果“代持人”(比如本案朱某)收到分红后不转交给你,直接起诉他违约!要求他把钱或卡还给你,并按协议赔违约金。本案中程某、项某因购物卡失效不满,本该告朱某“为什么转交无效卡”,却错误地告公司要分红,结果这部分请求被法院驳回。
    • 千万别学原告直接告公司!公司只和登记股东有关系,你和公司没合同,告了也白告。法院会像本案一样,直接说“不归我们管”。
  3. 提前预防“代持风险”

    • 如果分红是现金,让“代持人”每月/年写收条确认已转交,避免日后扯皮。
    • 如果分红是非现金(如本案购物卡),协议里要加一句:“若分红形式导致实际价值损失,由代持人补足差额”。这样卡失效了,你还能找朱某要回钱。
    • 最重要:定期查公司登记信息!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股东名册,确认“代持人”名字还在上面。如果他偷偷把股份转给别人,立刻凭协议起诉维权。

记住:代持股份是常见操作,但“出钱≠直接当股东”。协议是你的护身符,保管好;分红是你的权利,但路径必须走对——先找“代持人”,再通过他拿公司分红。省一分钱签协议,可能赔十倍钱打官司!

(注:本文为普法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