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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租赁合同为开票目的仍有效,承租人须支付租金并赔偿未退设备-黄冈律师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 黄冈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02民初164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1年12月10日,黄冈某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常州某甲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补签一份《装配式建筑装备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供装备租赁服务,合同总金额2110798元,某甲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付清。合同还约定:逾期付款每日按0.5%支付违约金;租赁期满后3日内需归还设备,逾期需承担占用费;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2019年11月至2022年9月,某乙公司陆续向某甲公司交付租赁设备;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某甲公司陆续退还部分设备,但仍有大量设备未退还。2021年11月4日,双方结算确认某甲公司应付租赁费2110798元。

某甲公司辩称:①双方无真实租赁关系,实际租赁方是某乙公司的母公司宁波某乙公司;②2021年后设备由江苏某牧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③租赁费已抵扣完毕。

法院判决结果:

  1. 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租金2110798元及违约金(以211079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9%计算至付清之日);
  2. 某甲公司赔偿未退设备损失387456元;
  3. 某甲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4. 驳回某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纠纷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合同盖章即有效,不能以"补签为开票"为由赖账

很多人以为"补签合同只是为开发票"就能逃避责任,但本案法院明确指出:只要合同有双方盖章确认,且进行了实际结算,就具有法律效力。某甲公司声称合同是"为开票补签",但拿不出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此合同无效",法院最终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给类似纠纷当事人的3个重要提醒

1. 签合同前务必确认对方身份,避免"货发错人"

本案中,某乙公司发货单上写的是"宁波某乙公司",但法院认为这只是"履行辅助安排",不影响某甲公司作为合同主体的责任。提醒您:

2. 设备归还必须"当面点清",否则赔钱没商量

某甲公司声称设备已转给江苏某牧公司,但法院认为:合同只约束签约双方,不能以"设备被别人用了"为由不还。您若出租设备:

3. 违约金过高可要求法院调低,但别想赖掉

某甲公司拖欠211万元租金,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日0.5%(年化182.5%),但法院仅支持年利率3.9%。说明:

最后提醒
本案中某甲公司败诉关键,是拿不出"租赁费已抵扣"的书面证据。现实交易中,口头承诺、微信聊天都难作证据,务必做到:
✅ 款项抵扣要签《补充协议》;
✅ 设备转交第三方需原承租人书面同意;
✅ 每笔交易留痕(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缺一不可)。

遇到对方拖欠租金或不还设备时,别学某甲公司"拖三年再辩解"——法院会认为您默认欠款存在。及时发书面催款函、做证据保全,才能守住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