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未结算致双方均败诉难追责-济源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122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4年8月28日,济源某公司与某建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济源某公司将济源某加工产业园D区A1研发楼安装与装修工程发包给某建公司。后某建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刘某。2024年10月3日,刘某(甲方)与陈某(乙方)签订一份《工程合作协议》,该协议载明:甲方同意将济源某加工产业园D区A1研发楼安装与装修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具体工程量按现场实际以最终结算数量为准;结算方式为固定单价,清单价均为含税价,施工方需提供40%的材料费和60%的劳务票税点;支付方式为当月结算、次月付进度款70%,完工后付至80%,竣工后付至97%,余3%作质保金;若甲方未按期付款,乙方有权停工并索赔损失;乙方不得转包工程,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024年10月14日,刘某向陈某转账50000元,附言“劳务进场费”,次日又转账3万元。2024年10月15日,陈某的工作人员阚某与王某签订合同,由王某负责工程墙体拆除。后因工程款纠纷,王某起诉陈某等,法院判决陈某需支付王某21380元(此前陈某已付11900元,刘某代付5000元)。2024年10月23日,陈某微信通知刘某:“工程款抓紧付款,否则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次日,陈某在微信群通知:“因对接问题暂停施工,待甲方对接完成再开工”。2024年11月6日,刘某另找他人进场施工。双方至今未结算工程量,且因刘某更换施工队,工程量已无法鉴定。
法院判决结果:
- 确认刘某与陈某的合同于2024年11月6日解除;
- 陈某需向刘某开具33280元劳务费发票;
- 驳回刘某要求退款、承担代理费等其他请求;
- 驳回陈某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误工损失的反诉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未结算=证据不足,双方都吃亏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一句话:工程干完了不及时算账,打官司时谁也说不清,结果钱要不回、款退不了,白白浪费时间和律师费。刘某付了8万块,觉得陈某没干完活要退钱;陈某觉得刘某没给够钱要补工程款。但两人从没坐下来核对过“到底干了多少活”,连最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都没签字确认。更麻烦的是,刘某中途直接换人施工,把现场改得乱七八糟,法院想鉴定都无从下手。最后,除了发票问题因合同写得清楚被支持外,其他诉求全被驳回——刘某的4万多元退款泡汤,陈某的9万多元工程款也落空,双方还倒贴了诉讼费。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记住这4条保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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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干一点,账算一点:
别等工程全完再算总账!每完成一个阶段(比如拆完墙、装完门窗),立刻和对方签《工程量确认单》,写清干了多少活、多少钱,双方签字+拍照。就像去饭店吃饭要小票一样,没单子法院根本不认。本案中如果刘某和陈某10月24日停工时就核对墙体拆除量,后面就不会扯皮。 -
留痕!留痕!留痕!:
所有沟通必须用文字留证据:微信发停工通知、邮件要工程款、转账备注用途(如“材料费”)。口头说“明天开工”等于放空炮,法院只看白纸黑字。本案陈某的微信记录救了他一命——证明停工是因刘某没付款,但可惜没工程量证据,最终仍败诉。 -
转包=埋雷,千万别碰:
合同白纸黑字写着“不得转包”,陈某却偷偷让王某干活,结果王某反过来告他欠钱。普通人接工程时,要么自己干,要么让上家直接和分包方签合同。转包就像借伞给邻居,最后伞丢了还得你赔。 -
发票问题早约定:
本案唯一胜诉点是发票——因合同明确写了“施工方提供60%劳务票”,法院才支持开票。签合同时务必写清:谁开发票?税率多少?开什么类型?(比如“劳务费”还是“材料费”)。别嫌麻烦,这能避免后期扯皮。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纠纷最怕“糊涂账”。开工前花10分钟签好结算条款,比打完官司花10万块还管用。如果对方拖着不确认工程量,立刻发书面函件催告(模板网上能搜到),并录音录像保全现场。记住:法院不帮马大哈,只帮有准备的人!下次遇到类似问题,先翻翻自己有没有签字的工程量单——没有?赶紧补!有?好好收着!这才是打赢官司的真正“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