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作摔伤雇主没给安全装备要赔7成-内黄律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527民初280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被告冉某承接了安阳县某一户人家的凉亭施工工程,冉某准备好建设凉亭的材料及工具后,于2024年9月15日上午和张某、徐某、王某四人一起开车到安阳县某组装,张某在脚手架上给上方的徐某递东西时,因脚手架一侧没有安装搭钩导致脚手架散架,张某从脚手架上滑落摔到地上受伤。施工时,张某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对于此次施工的工资,证人王某在庭审中称不给工钱,冉某说干完后一起吃饭,当时张某、徐某也在场;证人徐某在庭审中称因为是个小活,冉某给徐某说干完后由冉某安排吃顿饭,当时张某、王某不在场,也不清楚冉某与张某、王某怎么说的。两个证人对冉某与其沟通干活时的在场人员陈述相互矛盾,故对该证明内容不予采信。原告张某主张其不是帮忙干活,每天工资230元。
张某受伤后在内黄县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共住院18天,支付医疗费10176.64元。在诉讼中,张某申请对其伤残程度、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诊疗项目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安阳相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25年7月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双侧跟骨骨折为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为240天;护理期限为90天;营养期限为90天;张某需做二次手术,即内固定物取出术,在手术顺利无任何并发症的情况下,后续诊疗项目(取内固定物术)约为9000元,应根据实际住院发生费用。张某支出鉴定及检查费1802.56元。
张某父亲张某丙于1949年2月10日生,母亲张某丁于1948年12月10日出生,共有4个子女。
事故发生后,被告冉某给付原告12000元,原告在第三人处报销了医疗费6591.54元。
法院最终判决:冉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67701.89元;张某需返还第三人内黄县某4614.08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干活摔伤了,该谁负责?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雇主没提供安全装备要担主责,但干活的人自己也有责任。
法院为什么让冉某赔7成呢?关键原因有三点:
- 冉某是"老板":他接的活、提供的材料工具、叫人来干活,所以张某和他是雇佣关系,不是"一起合伙干"。
- 安全防护没做到位:脚手架不稳、没装搭钩,更没有给张某提供安全帽和安全绳,这是冉某最大的过错。
- 张某也有点不小心:作为成年人,上脚手架前应该检查一下是否安全,但他没做到。
但法院也说了,冉某不能把责任全推给张某,因为保障工作安全是雇主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雇员有点疏忽就免责。
如果您工作中受伤,记住这5点,能帮您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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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救命,再留证:受伤后第一时间去医院,所有检查单、发票、病历都收好。别管老板说"小伤不用治",这些是日后索赔的关键证据。本案中张某住院18天的记录就是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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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信"自己不小心全责"的鬼话:很多老板会说"你自己没站稳,和我无关"。但法律规定,只要您是给他干活,他就必须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就像本案中脚手架不稳,老板必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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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谁是老板"最重要:如果对方说"我们是合伙",要看实际情况。谁接的活?谁提供工具?谁发工钱?本案中冉某准备了所有材料工具,所以法院认定他是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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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的钱要小心:如果您用医保报了部分医疗费(如本案中报了6591.54元),后续赔偿时可能需要返还给医保机构,不能重复拿钱。但医保报销不影响您向老板索赔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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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拖太久:法律规定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效是3年,从受伤那天开始算。但越早处理越好,时间久了证据可能丢失,证人记忆也可能模糊。
特别提醒:本案中张某没戴安全帽是减责原因,今后干活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安全装备不全可以拒绝干活,这不丢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雇主必须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否则您有权停工并要求整改。
工作中受伤不是倒霉事,而是您的合法权益可能被侵害了。遇到这种情况,别急着和老板私了,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该得多少赔偿。记住:安全是您的基本权利,不是老板的"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