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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欠款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舒城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6 舒城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523民初1361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安徽某甲有限公司向安徽某乙有限公司供应水泥、粉煤灰等建材。2025年6月6日,安徽某乙有限公司及孙某向安徽某甲有限公司出具《还款协议》,确认欠款227155.5元,约定2025年6月30日前付20万元,余款2025年7月31日前付清;若逾期,则自202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安徽某乙有限公司在协议上盖章,股东孙某以个人名义签字。

安徽某乙有限公司系孙某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孙某与俞某系夫妻关系。孙某在庭审中称曾支付3万元,但未能证明该款项用于偿还本案债务,且原告主张该款已在其他案件中抵扣,孙某对此未反对。

法院判决:

  1. 安徽某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7155.5元及利息(以欠款为基数,自2025年2月1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付清);
  2. 孙某、俞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驳回原告关于保全担保费1200元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和处理建议:三招避免"公司欠债,个人背锅"

这起案件看似普通,却藏着一个让创业者"血亏"的坑——公司欠债,股东个人财产也可能被强制执行!尤其对开"一人公司"的朋友,务必看清以下三点:

1. 一人公司股东:别把公司当"自家钱包",否则债务全背

本案中,孙某作为安徽某乙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被判对公司债务"连坐"。

2. 配偶签字=主动背债,千万别当"糊涂好人"

俞某虽非公司股东,但因在法院问话时口头同意共同还款,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上这叫"债的加入"——简单说,你说了"我愿意一起还",法院就当真!

3. 催款关键在证据,口头承诺全是"空头支票"

最后提醒:两个常见误区

⚠️ 误区1:"没开发票就能不付款"
本案中孙某以此抗辩,法院直接驳回!买卖合同中,付款是主要义务,开发票是从义务。除非合同白纸黑字写"先开票后付款",否则不能拒付。
对策:卖方在合同中加一句"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5日内付款",买方记得索要发票后及时核对。

⚠️ 误区2:"保全费都能让对方出"
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1200元被驳回,因法院认为这不是"必要费用"。
真相:只有诉讼费、保全申请费能100%由败诉方承担,保险费、律师差旅费等需合同明确约定。

总结:做生意就像过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