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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时被叉车挤压受伤,雇主和承揽方都要担责-巢湖律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巢湖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4)皖0181民初10970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巢湖某厂是李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王某乙是从事叉车业务的经营者,具有叉车操作资格。2023年3月10日巢湖某厂因食品油炸锅需要搬运,李某给王某乙打电话。上午9时左右王某乙开叉车到巢湖某厂用叉车搬运食品油炸锅。王某乙在进行叉车作业过程中调整运输方向时,因食品油炸锅失去重心滑倒,挤压到叉车前方的王某甲,致王某甲受伤。

王某甲受伤后,被送往安徽某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情况危急,当天晚上被转入安徽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高新院区,入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失血性休克、腹部、下背和骨盆挤压伤、急性失血性贫血、尿道损伤等。住院治疗14天,期间先后行左侧骼内动脉栓塞术、骨盆外固定支架固定术,术后留置尿管。2023年3月24日出院,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暂禁止患肢下地负重、行走;必要时康复科就诊,进一步康复训练;骨科、泌尿科、胸外科、介入科门诊定期复诊;根据复查情况决定何时取出骨盆外固定;不适随诊。出院后因尿道损伤感染以及左侧腹股沟斜疝,王某甲于2023年5月11日和2023年10月23日,先后入住安徽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区、安徽某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进行相关对症治疗。

经鉴定,王某甲因外伤所致骨盆多发性骨折经治疗后遗留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240日为宜,护理期限120日为宜,营养期限120日为宜。鉴定还确认王某甲的左腹股沟斜疝与本次2023年3月10日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共用去医疗费88647.39元,其中王某乙支付了86426.82元,李某给付王某乙4000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王某乙还支付了留置尿管的输液导尿医药费1645元和交通费28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王某乙赔偿王某甲84453.38元;巢湖某厂赔偿王某甲27662.6元;李某对巢湖某厂的赔偿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王某甲自行承担25%的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说清楚了一个关键问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叉车挤压受伤,责任不是由一方全担,而是要根据各方过错来分摊。法院没有简单认定"谁开叉车谁全赔",而是分析了三方面责任:直接操作者、雇主、受伤者本人。最终判决王某乙(叉车操作人)承担50%责任,巢湖某厂(雇主)承担25%责任,王某甲(受伤者)自己承担25%责任。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记住这几点关键操作:

1.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抓证据"比"急着要钱"更重要

2. 搞清"我和谁存在劳务关系"是索赔关键

3. 注意"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普通人最容易搞错的点!)

4. 自己也要尽到基本安全义务,否则会"减赔"

5. 索赔时注意这3个"别漏掉"

6. 维权时间线要卡准

最后强调: 用工伤事故中,责任划分是"多因一果"。你既要积极收集对方过错证据(如无证操作、设备缺陷),也要证明自己确实在提供劳务(如工作指令记录),同时别忽视自己的安全注意义务。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厘清责任主体,避免只告错一个人而耽误维权。记住,法律保护的是"有准备的人",不是"嗓门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