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追偿侵权人必须提供充分赔偿证据,否则仅获支持医疗费-新化律师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湘1322民初680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5年4月13日,被告李某将装了纪念品的背包挂在胸前,在长沙某子洲景区管理处管理的某子洲景区兜售纪念品。原告的管理人员发现后赶来,其中一名管理人员抓着李某背包的背带。李某当即边挣脱边走,随即撞到游客汝某(女,74岁),导致汝某倒地受伤。
汝某被送往长沙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25年4月25日出院。医院诊断为T1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伤病,建议卧床休息1个月、长期抗骨质疏松治疗等。
汝某住院医疗费用共计17464.65元,其中原告支付3464.65元,李某支付14000元。
2025年4月25日,经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与汝某达成协议:原告向汝某支付50000元(包括医药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汝某同意不再向其他侵权人索赔。2025年4月27日,原告向汝某支付了50000元。
原告称这50000元包含伤残补助金22500元(主张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5000元、子女误工费12000元。但原告未提交伤残鉴定、医生建议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合理性。
法院判决结果:
- 被告李某需向原告支付代垫的医疗费3464.65元;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即50000元赔偿款不被支持)。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为什么5万变3千?关键在这三点!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普通人最容易踩的“坑”:追偿时赔出去的钱,未必都能要回来! 法院只认“真凭实据”,不是你赔了多少钱,而是你有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该赔、赔得合理。
核心教训一:调解时必须让侵权人到场,否则赔再多也白搭
原告管理处和游客私下签了5万元赔偿协议,但没通知李某参加调解,也没让他签字确认。法院直接说:“这是你们单方面答应的,对李某没约束力!”
👉 您遇到类似纠纷时:
- 如果您是景区、商场等管理方:调解时务必拉上侵权人(比如小贩、肇事者)一起谈,让他签字认可赔偿金额。哪怕他耍赖不来,也要录音录像说明情况,并书面通知他。
- 如果您是侵权人(比如本案的李某):发现别人私下赔钱后找您追偿,立刻查三点:① 调解时有没有叫您?② 赔偿项目有没有医院证明?③ 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只要缺一项,法院很可能不支持!
核心教训二:伤残、营养费等“大头”必须有“铁证”,光靠嘴说不行
原告主张22500元伤残赔偿,却拿不出伤残鉴定报告;说要10000元后续治疗费,但医生只写了“长期抗骨质疏松”,没写具体金额;连营养费、护理费都没医院开的证明。法院直接驳回:“没证据,不算数!”
👉 您遇到类似纠纷时:
- 所有赔偿项目必须对应“官方凭证”:
- 伤残赔偿 → 必须提供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 后续治疗费 → 需医院出具《后续治疗费用评估单》(写明具体项目、金额);
- 营养费/护理费 → 必须有医嘱写明“需加强营养X周”“需2人护理”等;
- 误工费 → 只能赔伤者本人的损失,不能赔家属(本案中赔子女误工费直接被驳回)。
- 切记:私下调解时,让伤者当场出示所有医疗凭证原件,并复印签字留存!别信口头承诺。
核心教训三:责任划分要分清,别当“冤大头”
本案中,李某违规摆摊被管理人员制止,挣脱时撞人。法院认定:管理人员抓背包是正常履职,李某自己乱跑才撞人,李某负100%责任。但为什么原告只拿回3464元?因为责任虽在李某,但原告没证据证明其他5万元该赔!
👉 您遇到类似纠纷时:
- 先固定侵权证据:事发后立即调监控、找目击证人,证明是对方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如本案监控拍到李某挣脱时撞人);
- 赔钱前先算清“底线”:医疗费是实打实的,必须赔;但伤残、营养费等要严格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别为息事宁人乱加钱。
最后提醒您:
生活中遇到游客受伤、顾客滑倒这类事,管理方先行赔付是好事,但千万记住:
1️⃣ 调解别“偷偷摸摸”——叫上侵权方,全程留痕;
2️⃣ 赔钱别“拍脑袋”——每一项都要有医院、鉴定机构盖章的证明;
3️⃣ 追偿要“趁热打铁”——赔完钱马上收集证据,别等几个月后证据失效。
否则,您可能像本案原告一样:赔了5万,最后只追回3千! 如果拿不准怎么操作,务必在调解前咨询专业律师,花小钱省大钱。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已按规范隐去,如“长沙某子洲景区管理处”“李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