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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期限未到转让股权无恶意不担责-常德律师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 常德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7民终201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深圳某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300000元,经营范围为包装材料、包装制品、电子产品、塑胶产品等生产加工销售,股东为徐某甲(认缴出资额187500元,占股62.5%)、贾某(认缴出资额112500元,占股37.5%),徐某甲任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贾某任公司监事。某乙公司章程规定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022年8月12日,贾某与徐某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贾某将其持有某乙公司37.5%的股权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转让给徐某甲。同日,某乙公司形成股东会议决议,同意该股权转让。2022年8月24日,某乙公司登记的股东由徐某甲、贾某二人变更为徐某甲一人,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贾某转让股权时,某乙公司已经与惠州某甲有限公司产生两笔珍珠棉产品的交易,股权转让后,两公司之间继续产生多笔交易,截至2022年9月2日,某乙公司欠付的货款金额为10000元。两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结算,确认某乙公司欠某甲公司货款299704.68元。某乙公司未按约清偿货款,某甲公司诉至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因某乙公司、徐某甲未能履行生效判决,某甲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查明某乙公司、徐某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惠州某甲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的效果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公司欠钱还不上,原股东甩手走人,新股东也没钱赔,债主能不能回头找老股东要钱?法院说:不一定!关键看老股东走的时候是不是"故意躲债"。

为什么贾某不用赔钱?法院讲得很明白:

  1. 出资期限没到不算错:贾某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规定的10年出资期限还没到(2013年成立,2022年转让,才9年),他作为股东有权合法转让股权,这不违法。
  2. 转让时公司经营正常:转让前某乙公司只欠某甲公司1万元,转让后还继续做生意,后来欠的钱更多了。这说明贾某不是"眼看要欠大钱才跑路",而是公司正常经营期间的普通商业决策。
  3. 1块钱卖股权不等于恶意:买股权的是原大股东徐某甲(不是随便拉个"老赖"来顶包),且徐某甲名下有资产(法院查到他有房产),不能光凭低价就认定是躲债。
  4. 假名不等于躲债:贾某用"李某"微信名谈生意,但证据证明他长期用这个名字(家人朋友都知道),不是专门为了躲某甲公司的债才临时改的。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记住这4点保命指南:
做生意前先查"底细"
别等欠钱了才着急!签合同前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清楚:

交易中盯紧"危险信号"

欠钱后要"快准狠"

告原股东要有"铁证"
想让老股东赔钱?必须证明他转让时就想躲债!比如:

最后说句实在话:法律不保护"马后炮"。股东在出资期限内转让股权是合法权利,不能因为公司后来经营不善就"翻旧账"。最好的维权是在合作前就把风险卡死——要求对方股东提供个人担保,或约定"股东变更需经你同意"。毕竟,与其事后追债跑断腿,不如签约时多问一句"你股东钱到位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