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中保证人未明确身份签名不产生担保效力-潜江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8 潜江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9005民初250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3月16日,潜江某有限公司(甲方)与程某(乙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程某作为饲料经销商,经销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程某逾期付款需按未付金额万分之五/天支付违约金,且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结清所有欠款,催收货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由程某承担。2024年8月7日,程某向公司出具授信欠条,确认欠货款150万元,定于2024年12月31日前归还,逾期按欠款总额0.5‰/日支付违约金。潘某、程某乙、张某在欠条“连带责任保证人”栏签字捺印,尤某仅在欠条空白处签名捺印。合同履行中,公司按约供货,程某支付部分货款。2024年12月24日双方对账,确认程某尚欠货款1410732元。公司为追债实际支出律师费5000元,并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险费1400元、保全费5000元。

法院判决:

  1. 程某支付公司货款1410732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2.4%,自2025年1月1日起算);
  2. 程某支付公司律师费5000元;
  3. 潘某、程某乙、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公司要求尤某担责及保险费的请求。

三、核心提示:遇到类似纠纷这样处理最稳妥

这起案子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关键陷阱——担保人没写清楚身份,签名也白签! 很多人以为只要在欠条上签了字就是“担保人”,但法院明确说:必须白纸黑字表明“我是保证人”,否则不担责。就像本案中的尤某,光在欠条上签名捺印,却没写“保证人”三个字,结果一分钱都不用赔。而潘某、程某乙、张某因为清楚写在“连带责任保证人”栏里,就得替程某还钱。

普通人遇到赊销货款纠纷,记住这3点能少踩坑:

1. 欠条/合同必须写清“谁担保、怎么担”

2. 逾期利息和律师费要提前“约死”

3. 证据保存要“傻瓜式”操作

最后敲黑板:赊销生意风险大,担保人身份必须“明示”!下次签欠条时,务必让担保人写清“本人系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单独签名栏。如果对方推脱“都是朋友不用写那么细”,宁可不赊账——真到打官司,情谊抵不过一张白纸黑字。记住:法律只保护“较真”的人,不保护“讲义气”的糊涂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