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卖方挪用买方月供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武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823民初706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10月11日,焦作某公司与郭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郭某以412634元购买焦作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武陟县某小区房产。2020年1月12日,邓某与郭某就该房产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易总价460000元:邓某支付首付款129732元,剩余按揭款310268元由邓某按月支付(每月约2259.63元),尾款20000元在过户时一次性结清。合同还约定郭某保证房产无纠纷,否则需赔偿总房款2倍违约金;王某作为郭某妻子在合同共有人处签名。同日,郭某和王某向邓某出具首付款收据。合同签订后,郭某将房产交付邓某(未装修)。邓某自2020年1月20日起每月向郭某指定账户支付月供,截至2025年5月20日共支付65个月,合计146705.98元。2025年6月26日,邓某得知郭某挪用月供导致银行扣划焦作某公司保证金,便代郭某向焦作某公司支付10000元用于补交逾期扣款。邓某主张因郭某违约导致房产无法过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房款286437.98元及利息。另查明,郭某和王某于2018年11月13日结婚,2021年9月离婚;案涉房产预告登记在郭某名下,房产证尚未办理,且设有银行抵押。
法院判决: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邓某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二手房交易中,即使卖方挪用买方支付的月供导致银行扣款,但如果房产证还没办下来,不能直接证明“无法过户是卖方造成的”,法院可能不支持解除合同。为什么呢?法院认为:
- 邓某的证据只能证明郭某挪用了月供(比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但没法证明“房产证办不下来”就是郭某的错。事实上,房产证从2017年买房子时就一直没办好,这可能是开发商或政策原因,不一定是郭某故意捣乱。
- 合同里没写清楚“如果卖方挪用月供,买方就能立刻解约”。邓某发现问题后还主动和开发商沟通、补交了10000元,说明房子还能继续住、合同还能接着履行(比如等房产证办下来再过户),没必要直接“一刀两断”。
给普通人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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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前,必须查清“房产证卡在哪一步”!
很多人图便宜买没证的二手房,但没证就意味着过户风险大。签合同前,一定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房产查询证明》,看房子是否被抵押、查封,以及开发商是否办了大证(总房产证)。如果大证都没办,过户可能遥遥无期,这种房子再便宜也别碰! -
月供别直接打给卖方个人账户!
本案邓某每月把钱转给郭某个人账户,结果被挪用。正确做法是:- 要求月供直接转到银行还款账户(合同里写清楚卡号),并保留转账凭证;
- 或让卖方签《委托付款书》,授权你直接向银行还款。
这样万一出事,证据更硬,能直接证明卖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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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必须写死“什么情况能解约”!
别只写“保证无纠纷”,要具体列明:“若因卖方原因(如挪用月供、隐瞒抵押)导致超过__年无法过户,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退还全部房款+赔偿__%违约金。”
时间、金额越具体越好,避免扯皮。 -
发现问题别干等,要“留痕+行动”:
- 发现卖方没还月供?立刻发微信/短信书面催告(例:“请于X日内补交月供,否则视为违约”),并保存记录;
- 同时向开发商、银行核实情况,必要时先垫付少量款项止损(像本案邓某补了10000元),但务必让对方开收据写明“代郭某支付月供”,避免被当成自愿赠与。
最后提醒:二手房交易风险高,尤其没证的房子。如果卖方催你“先住着,证马上下来”,大概率是坑!宁可多花点中介费请专业人士查房,也别省这点小钱吃大亏。真遇到纠纷,赶紧收集合同、转账记录、沟通截图,咨询律师——别学本案邓某拖5年才起诉,证据少了法院也难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