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且财产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登封律师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0185民初749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登封市某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万元。发起人为冯某和高某,其中冯某认缴出资20万元(持股66.67%),高某认缴出资10万元(持股33.33%)。2007年3月20日,公司注册前临时账户收到现金3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2007年4月5日,该30万元转入公司账户;仅5天后(4月10日),30万元即被转入郑州某有限公司账户。从公司成立至2008年11月20日冯某转让股权期间,公司账户无任何超过1000元的交易记录。2013年11月起,公司账户开始频繁向高某、李某大额转账。
梁某与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登封市人民法院先后作出(2020)豫0185民初1724号和(2021)豫0185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赔偿梁某621517.94元及诉讼费5230元。执行过程中,梁某仅收到公司支付205000元及保险公司赔偿35000元,截至庭审结束,公司仍拖欠梁某416517.94元及诉讼费5230元。法院因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 冯某在20万元范围内,对登封市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416517.94元、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523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高某、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梁某对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实操建议:遇到公司欠债不还,债权人如何追责股东?
一句话总结核心:
公司欠债还不了?如果股东把注册资金偷偷转走,或者公账私账混用,债权人可以直接"找股东赔钱"!
为什么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就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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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要赔钱
- 冯某和高某作为原始股东,把30万注册资金在5天内转到郑州某有限公司,却拿不出合同、发票证明是正常经营(比如买设备、付货款)。法院认定这就是"抽逃出资"——相当于开公司时"假装有钱",实际掏空公司。
- 重点提醒:即使冯某2008年就把股权转让了,仍要承担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就算卖了股权也跑不掉。就像借钱时担保人签字后不能说"我已转让担保权"就免责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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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不分"要连带
- 高某、李某作为现任股东,公司账户长期向他们个人账户大额转账(如2013年后频繁转款),却解释不清用途。法院认为这就是"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公司成了股东的"提款机"。
- 关键区别:高某某虽也是股东,但因未参与公司经营、无混同行为,所以不用赔钱。责任只找实际滥用权利的人!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照着做就能少踩坑:
✅ 作为债权人(被欠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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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查资金流水
申请法院调取公司银行流水,重点看:① 注册资金到账后是否短期内(如7天内)被转出?
② 股东是否长期从公司账户取大额现金(如每月转几万到个人卡)?
(本案中,30万注册资金5天转走+后续频繁私账转账,直接锁定证据) -
第二步:盯紧"混同"证据
收集股东用公司钱付个人开销的证明,例如:① 公司转账给股东后,股东用这笔钱交自家水电费、买房;
② 股东用个人账户支付公司工资、货款却无报销凭证。
(注意:偶尔代付小额费用不算混同,但必须有完整记录!本案中股东无法解释大额转账,直接败诉) -
第三步:别超时效
诉讼时效3年,但持续申请执行不中断!本案梁某从2020年打官司到2025年起诉股东,因一直没放弃执行,法院认定未超时效。记住:拿到执行终本裁定后,3年内必须行动!
⚠️ 作为股东(避免背锅必看):
- 注册资金别乱动:
钱进公司账户后,如需转出必须留存合同+发票+股东会决议,证明是正常经营(如付设备款)。 - 公私账户严隔离:
公司钱只进公司账,个人消费绝不刷公司卡!例外情况:如代付公司费用,务必备注"代垫款"并及时报销入账。 - 股权转让要干净:
如果公司有抽逃出资问题,转让股权时必须披露,否则原股东仍要担责(本案冯某的教训!)。
最后提醒:
这类案子赢的关键是证据!如果你发现公司欠债却"查无财产",赶紧做两件事:
1️⃣ 向执行法官申请查询公司5年内的银行流水(执行阶段就能做);
2️⃣ 找律师调取工商内档,看股东是否完成实缴、有无异常转账。
小贴士:登封法院这个案例特别典型——抽逃出资+财产混同双杀!下次遇到"公司没财产,股东却开豪车住豪宅"的情况,别认栽,直接起诉股东,法律给你撑腰!
(注:文中当事人姓名及公司名称已按法律文书隐私保护要求简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