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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必须履行否则法院强制执行 - 彭泽县律师占有保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彭泽律师


大家好!我是征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经常有朋友问我:“法院的执行和解协议签了还能反悔吗?”“对方不按协议给钱怎么办?”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的案例,给大家讲清楚。这个案例特别典型——很多人以为“执行和解只是私下说说,不履行也没事”,结果吃了大亏。咱们用大白话聊聊,以后遇到类似纠纷,千万别踩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占有保护纠纷
案号:(2025)赣0430民初307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被告汪某与周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周某因病去世。双方于2011年在某镇某组建造一幢三间两层房屋,2015年在二楼搭建了一层彩钢瓦。周某与张某系远房亲戚关系。2011年10月6日,周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打印件)。约定张某购买周某、汪某所有的位于彭泽县某镇某组一栋三间三层楼房,后有三间厨房,右边靠周某家,左边靠蔡某家,后边靠山边,前边靠马路自建房,面积大约600平方,房屋结构:一层框架,二层砖混,三层彩钢瓦,厨房以砖混彩钢瓦为主,总价为人民币捌拾贰万元整。乙方付款后,拥有该栋房屋及厨房属甲方的全部房屋及所有土地所有权,以后如遇拆迁或征收等,房屋须拆除时,所有一切补偿与安排全部归乙方接收,今后如办有关证件,需甲方协助,甲方应无偿协助乙方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2011年11月18日,周某(甲方)与张某(乙方)就案涉房屋买卖重新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手写件),约定案涉房屋市值80万元;张某一次性支付周某28万元,双方同时拥有该房屋买卖、征收、拆迁所有产权;如该房屋卖出则甲方一次性付乙方叁拾伍万元,如政府征收,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一套125平米左右房屋和叁拾万元现金补偿,本合同也就自动取消;在乙方28万元甲方没有还清时,乙方每年收取该房屋全部租金;乙方在建房加层时,一定保证甲方该房目前平方;甲方于2017年1月18号至2018年1月17号,此间如能还清33万元人民币,本合同就取消,如2018年1月没有还清就按该房产拆迁为终止。甲方签字周某、周某,乙方签字张某。周某与汪某的婚生女儿周某也在协议上甲方处签字。该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因周某一直未能还清张某的借款,便于2015年左右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张某出租,依照双方约定由张某收取案涉房屋的租金。被告汪某知晓周某将案涉房屋交付张某出租且收取租金的事实。之后几年该房屋均由原告张某使用并收取租金。
原、被告为案涉房屋事宜,历经多次诉讼。法律文书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第三条约定“自占有保护纠纷判决生效后到2025年8月份期间17个月的租金17000元,张某保留主张上述租金的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租金17000元。


三、核心观点:执行和解协议不是“空头支票”,签了就必须履行!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在法院执行阶段签的和解协议,只要双方自愿、内容合法,就具有法律强制力,不履行?法院直接强制执行!

为什么这么说?

遇到类似纠纷,您该怎么做?

  1. 签和解协议前,三思而后行

    • 别图一时痛快答应“还不清就给100万”!一定要算清自己的实际能力(比如本案中汪某明知要付17000元,却幻想“租金能抵债”,结果被法院打脸)。
    • 关键提示:如果对方要求的金额不合理(比如远超实际损失),或协议里有陷阱条款(如“自动放弃所有权利”),当场拒绝签字!先找律师咨询,别自己硬扛。
  2. 签完协议,必须守信用

    • 和解协议一旦签字,就等于对法院“立军令状”。本案中汪某以为“我是房主,有权占房不给钱”,但法院明确说:执行和解优先于其他理由!即使房子产权有争议,也得先按协议办事。
    • 如果实在困难想改协议?必须重新协商并书面确认,不能光用嘴说“下个月再给”。
  3. 对方不履行?别干等,立刻行动

    • 像张某这样,直接拿着和解协议去法院起诉(不用重新打官司,走简易程序很快);
    • 注意证据:保留好协议原件、转账记录、微信聊天等,证明对方违约。法院会快速判决,不用您再跑断腿!

最后提醒您

执行和解是解决纠纷的“快捷通道”,但绝不是“拖延借口”。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懂法,签协议时稀里糊涂,反悔时哭天抢地——最后钱没省下,还赔上信誉和时间。记住:法院的执行程序里,白纸黑字比啥都管用! 遇到类似问题,先搞清协议内容,再决定签不签。实在拿不准?花几百元咨询专业律师,远比事后花几万打官司划算!

(本文基于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隐私,人名、公司名已做脱敏处理。具体案件请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