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甩出车外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未系安全带需自担20%责任!-安化县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作为普通老百姓,开车坐车时最怕遇到交通事故。尤其像被甩出车外这种惊险情况,很多人以为“人飞出去了就能按第三者赔保险”,结果保险公司却说“不赔”!今天我就用安化县刚判的一个真实案例,给大家讲清楚:车祸中乘客被甩出车外,若没二次伤害(比如被其他车撞到),保险公司只赔车上人员险,不赔交强险;而且你要是没系安全带,自己还得倒贴20%的损失! 别慌,看完这篇你就知道下次遇到类似事该咋办了。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923民初291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的事实(直接还原现场):
2025年1月16日上午9点,刘某开着一辆小客车,免费捎带李某从安化县某镇太平村走山路去芙蓉山。车开到烧香尖茶厂路段时,突然侧翻掉进茶园里。李某被甩出车外,车还撞坏了茶园里的鸡棚。事故导致刘某和李某都受伤,鸡棚、茶园和车也坏了。
事后,李某在安化县某医院住了67天院,花了1万5千多医药费。5月22日,益阳市某司法鉴定所出报告:李某肋骨断了9根,够得上十级伤残;需要再休养120天,护理60天,营养60天,后续治疗费大概1500元。
刘某挺仗义,垫了1万5千多医药费、6800元护理费,还管了李某住院期间的吃饭。李某出事前在安化县某公司打工,每月工资3000元。
法院咋判的?简单说:
- 保险公司只赔4万:中国某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在车上人员险里赔4万元(因为李某是“坐车的”,不是“第三者”)。
- 司机刘某赔5.7万:扣掉已付的医药费和护理费,刘某还得给李某5.7万元。
- 李某自己认栽20%:因为他没系安全带,法院说他自己得承担20%的损失。
- 其他诉求全驳回:比如李某想要的交强险赔偿、更多精神赔偿,法院都没支持。
三、核心观点: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咋办?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藏着3个救命关键点!很多老百姓因为不懂,白白多赔钱、少拿赔偿。我一条条给你拆解:
✅ 重点1:被甩出车外≠变成“第三者”,保险公司可能拒赔交强险!
- 为啥? 法院说:李某被甩出车外后,没被其他车二次撞到(比如没被后车碾压),只是单纯摔在茶园里。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他还是“车上人员”,不是“第三者”。交强险只赔“第三者”,车上人员险才管他。
- 你该咋办?
-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拍照录像:重点拍人是否被二次撞击(比如有没有其他车参与)。如果有二次事故,赶紧报警认定“多车事故”,这样就能按“第三者”要交强险赔偿!
- 别信司机或保险公司的口头承诺:像本案司机说“保险公司会全赔”,结果只赔了4万。一定要自己查保单——车上人员险通常只有1万~5万/座,远低于交强险的20万!
✅ 重点2:没系安全带?法院直接让你“倒贴”20%损失!
- 为啥? 本案李某没系安全带,法院认定他“自己有过错”,直接砍掉20%的赔偿(14万多损失里,他自己扛了2.8万)。司机刘某能少赔一大截。
- 你该咋办?
- 坐车必系安全带! 甭管是前排后排、免费搭车还是付费打车,安全带是你的“保命符”。出了事它能减伤,更重要的是——没系安全带,法院会认定你“自作自受”。
- 如果司机不让你系(比如网约车司机),当场录音录像:“师傅,你不让我系安全带,出事了算谁的?” 保留证据,日后索赔才有底气。
✅ 重点3:免费搭车≠能少赔钱!但没证据别乱说“无偿”
- 为啥? 司机刘某辩称“李某是免费搭车”,想按民法典减轻赔偿(还说不该赔精神损失)。但法院查证后认定:这不是无偿搭乘(比如李某可能帮司机办事、带特产等),所以刘某该赔的8000元精神损失一分不能少。
- 你该咋办?
- 如果是免费搭车:出发前微信留个言,比如“谢谢哥捎我一程,路上我请喝奶茶!” 有证据才能主张“减轻责任”。
- 如果司机想赖账说“你免费坐车”:立刻收集证据!比如平时聊天记录、共同出行习惯(像本案李某在司机公司打工),证明实际是“互助”而非纯无偿。
最后提醒:普通人遇到车祸,3步保命操作
- 先保命,再保证据:
- 伤得重?立刻打120,别挪动身体(防二次伤害)。
- 能动?马上用手机拍现场:车位置、伤痕、路面、围观人。尤其要拍“人车关系”——你是被甩出车外?还是卡在车里?
- 别急着和解:
- 司机说“我私人赔你”?先别签字! 等伤情稳定做鉴定(本案李某5月才鉴定,早签可能少赔10万)。
- 保险公司说“只赔X万”?拖住时间查保单——车上人员险和交强险限额差太多!
- 找对人,别瞎折腾:
- 伤残、复杂事故?直接找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像本案李某请了律师,该要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全拿到;司机自己乱辩,结果精神损失照赔不误。
记住:法律不保护“马大哈”。系好安全带是底线,留好证据是王道。下次坐车前默念三遍:“安全带—拍照—找律师”,再大的事故也能守住你的钱袋子!
(注:本文基于真实判决改编,为保护隐私,人名及企业名称已按规范隐去。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分析,本文不构成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