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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时付款就不能享受合同优惠,买家被判付全款 - 汨罗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汨罗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681民初264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6月30日,汨罗某集团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xx江洪道(滨江闸-周家垅段)整治工程伴生砂石销售合作协议》。合同约定: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需在签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万元预付款,才能享受砂石价格下浮10%的优惠;当预付款余额低于1000万元时,必须及时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否则不享受优惠。但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实际于2022年7月16日才支付第一笔500万元预付款,且后续从未按约定补足款项,多次赊账提货。截至2025年3月31日,双方对账显示:汨罗某集团有限公司账面显示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欠款19,366,071.33元,而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仅认可12,345,984.89元,差额源于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单方面计算了合同未约定的优惠。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辩称曾收到一份《确认函》,声称可享受全程优惠,但未提供关键协议原件。庭审中,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汨罗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366,071.33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三、核心观点:遇到类似货款纠纷,这样做才能守住权益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一句话:合同白纸黑字写的付款条件,没做到就别想“占便宜”。很多做生意的朋友以为,只要签了合同,优惠就是“铁板钉钉”,殊不知优惠往往附带“硬门槛”。就像去超市买东西,店家说“预付100元打9折”,你只付了50元还拖着不补,能硬要9折吗?法院这次判得明明白白:

  1. 优惠不是“免费午餐”,得先守规矩。合同里写清楚了“按时付钱才能打折”,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既没按时付首笔款,又不补足余额,却想全程享受10%优惠,这相当于“又想马儿跑,又想马儿不吃草”。法院明确说:优惠条件没达成,就得按原价算!
  2. 口头承诺或“补充协议”可能无效。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拿了一份《确认函》当救命稻草,但既没提供原件,又不能证明对方同意“无条件给优惠”。现实中,很多买家被卖家口头忽悠“放心提货,优惠照给”,结果一催款就扯皮。记住:任何优惠变动必须写进正式合同,口头说的等于没说
  3. 对账单和催款记录是“护身符”。汨罗某集团有限公司赢在两点:一是保留了完整的对账单(连差额原因都写得清清楚楚),二是多次用电话、会议、律师函催款。如果您是卖家,货款被拖欠时:
    • 立即发书面催款函(微信、短信也行,但要留证);
    • 每月对账签字,像本案中明确写清“谁欠谁、欠多少、为什么差”;
    • 发现对方总“资金困难”还硬赊账?赶紧停供! 别等到欠款上千万才想起打官司。

给您的实操建议

最后提醒:做生意不是讲人情,是讲规则。您守好合同底线,法院才会给您撑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