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湘潭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321民初3848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5年3月19日、5月1日,湖南某莲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汉股份有限公司签订4份《中药材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购买湘莲、泰莲产品。湘莲供货16000斤(单价21元/斤),泰莲供货14000斤(单价16.9元/斤),总货款57.26万元。原告按期供货后,被告于2025年5月27日退回部分货物(价值184580元),实际应付货款变为388020元。此后被告王某志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方式分批支付20万元。2025年7月11日,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尚欠货款18.8万元,并约定2025年9月30日前分期付清。但被告未按期付款。
另查明:王某志是湖南某汉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其个人账户与公司财务混同使用,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湖南某汉股份有限公司10日内支付货款18.8万元及利息(从2025年10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1.3倍计算),同时判决王某志对这笔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实操建议
关键教训:一人公司股东若财产混同,个人也要为公司债务"兜底"!
本案中,王某志作为湖南某汉公司的唯一股东,犯了两个致命错误:
- 用个人微信/现金支付公司货款——本该由公司账户走的账,却用自己钱包解决;
- 无法证明公司钱和自己钱是分开的——就像把公司保险柜和自家存钱罐混在一起,分不清哪笔钱是谁的。
结果法院直接"穿透"公司面纱,判他个人也要还债!
遇到类似货款拖欠,普通人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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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盯紧"付款主体"
- 如果对方是一人公司(股东只有1个),务必在合同中写明"货款必须通过公司对公账户支付"。
- 实操示例: 看到对方要求用微信/支付宝付货款?立即补签书面条款:"本合同款项仅限对公账户结算,个人账户支付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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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步操作都要"留痕"
- 送货时让对方签收《送货单》(写明产品、数量、单价);
- 退货、付款时必须签《结算确认书》(像本案7月11日的条据,白纸黑字写清欠款金额和期限);
- 微信沟通关键事项(如催款)要截图存证,别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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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股东个人付钱"立即警惕
- 若对方公司用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付款,马上做两件事:
✓ 保存转账记录,备注"代某汉公司支付货款";
✓ 发函给公司:"请说明该笔款项性质,是否构成财产混同"(书面留证)。
法律依据: 《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若对方公司用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付款,马上做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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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超期后别拖!3步快速维权 步骤 操作 作用 ① 立即发《催款函》并要求签收 固定"已逾期"事实,中断诉讼时效 ② 若对方是1人公司,同步收集股东财产混同证据 微信记录、付款凭证、工商登记(查是否唯一股东) ③ 起诉时直接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避免赢了公司却执行不到钱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本案原告从9月30日到期日到8月12日立案(注:实际应为到期日后起诉),及时固定证据,才能让"纸面胜诉"变成"真金白银"。下次遇到客户拖款,别光打电话催——该签结算书时果断签,该起诉时别犹豫,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