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目工程款支付未明确指定时应优先冲抵已到期债务-衡阳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4民终243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5年左右,杨某以某名义承包了某至某标段的工程项目,经人介绍,杨某将其中部分工程口头分包给王某、罗某。双方约定工程价款按每米210元计价,王某、罗某自带设备负责施工。王某、罗某于2015年3月进场施工,2015年7月完工退场。2015年7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完成数量为4,916米,总计金额1,032,465元,另加租用挖掘机费用15,900元、柴油发电机费用6,000元,工程款总额为1,054,365元。结算单中还约定混凝土超方问题"待项目部计价后再进行支付"。
施工过程中,应扣除柴油费28,062元。罗某曾向杨某出具10,000元借条。杨某还提交了某与杨某共同签字的验工计价表,显示混凝土超方扣款22,418元。
双方除某项目外,还在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间有某连镇铁路桩基项目的合作。杨某已支付多笔款项,包括:2015年6月29日、8月4日各400,000元;2015年12月22日150,000元;2016年2月4日40,000元;2016年9月20日50,000元;2017年1月26日60,000元;以及2019年、2020年、2021年各30,000元。
2022年至2025年期间,王某多次通过短信、微信向杨某催讨工程款,杨某曾回复"好的"、"知道"。
王某、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支付工程款226,303元及利息。杨某反诉要求王某、罗某返还超付工程款21,659元并赔偿律师费11,000元。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向王某、罗某支付工程款193,885元及自2025年4月3日起的利息,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王某、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驳回杨某反诉请求的判决。
三、核心观点与纠纷处理提示
核心观点:当承包人与施工方存在多个工程项目合作,且付款时未明确指定用于哪个项目时,这些款项应优先冲抵已到期的债务,而非未到期的债务。
这个案子给我们上了重要一课:工程款支付必须明确"这笔钱是付哪个项目的"。王某、罗某败诉的关键原因,正是杨某支付的几笔大额款项(150,000元、60,000元和40,000元)没有注明用于哪个项目。法院根据《民法典》第560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认定这些款项应当优先冲抵已经结算的某项目(2015年7月5日已结算),而非尚未结算的某项目。
遇到类似纠纷,施工方应如何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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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收工程款必须明确项目名称
- 收到转账时,要求对方在备注中写明"某项目工程款"
- 现金支付更要写收条,注明"今收到杨某支付的某项目工程款XX元"
- 别嫌麻烦!王某、罗某就是吃了这个亏,几笔大额付款没写明项目,导致法院认定是付给已结算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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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施工记录和结算凭证
- 混凝土超方、质量罚款等问题,必须保存项目部正式扣款通知和实际扣款证明
- 本案中杨某主张18,000元质量罚款,但只提供了罚款单,没有实际扣款证据,法院就没支持
- 记住:没有实际扣款凭证的罚款,施工方可以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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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要注明用途,避免被抵扣
- 罗某借的10,000元因没写明是"某项目生活费",被法院认定可抵扣工程款
- 如果是预支生活费,务必在借条上写清楚"预支某项目生活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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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催款并保留证据
- 王某、罗某胜在诉讼时效没过,因为他们2022-2025年多次发微信催款,杨某回复"好的"
- 催款时要说清楚"催的是哪个项目欠款",最好附上欠款明细
- 重要!口头催款效果差,必须留存文字、录音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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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项目合作要分开记账
- 本案最大教训:王某、罗某把两个项目的账混在一起
- 正确做法:每个项目单独建账本,付款、扣款分项目记录
- 定期与对方核对各项目余额,避免日后扯皮
给施工方的特别提醒: 如果承包人说"这个项目钱还没结回来,先付你那个项目的钱",一定要当面确认并书面记录。口头承诺等于没承诺,本案中杨某就利用了这点,把本该付给某项目的钱优先冲抵了已结算的某项目。
最后,口头协议风险大!本案因是口头分包,很多细节说不清。以后接工程,哪怕小项目也要签书面合同,至少把单价、付款方式、结算时间写清楚。别怕对方说"都是熟人不用签",真出纠纷时,熟人反而最难处理。
记住:工程干得再好,钱收不到等于白干。每一笔钱都要"明明白白",这才是保护自己血汗钱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