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确认后发包方不得以施工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黄冈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11民终293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9月20日,黄冈某公司(原名黄冈某甲公司)与武汉某星公司签订《非开挖管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武汉某星公司承接黄冈市翠堤路泵站出水管道改线工程,施工内容为PE1000管约400米,每米1000元,总价约40万元,按实际长度结算。黄冈某公司指定孙某为工程代表,武汉某星公司指定郭某为工地代表。施工过程中,孙某通过微信向郭某发送修改后的合同,将单价调整为每米1600元、总价约70万元,但郭某对修改内容提出疑问后,孙某未明确回应,双方未正式签订修改版合同。
黄冈某公司分三次支付工程款:2021年10月14日、10月29日各付10万元,2022年1月30日由孙某个人账户支付5万元。2023年12月29日,孙某以"甲方"名义向郭某出具《欠条》,确认工程总价款45万元,已支付25万元,剩余20万元分期支付(2024年2月1日付8万元,4月15日付清余款)。欠条出具后,孙某于2024年2月9日支付4万元,剩余16万元未付。武汉某星公司起诉要求支付16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施工合同因武汉某星公司缺乏市政工程资质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孙某作为黄冈某公司工程代表,出具欠条是职务行为,欠条确认的45万元总价款有效。判决黄冈某公司支付16万元工程款,并分段计算逾期利息(4万元自2024年2月2日起、12万元自2024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息)。
黄冈某公司上诉称武汉某星公司未完成施工导致损失10万元,要求扣除工程款。二审法院认为:欠条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独立结算协议,已对工程款整体确认;黄冈某公司提交的监理报告、收条等证据未经对方认可,不足以推翻欠条效力。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纠纷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 工程完工后双方签署的结算文件(如欠条)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发包方事后以施工问题为由拒付已确认的工程款,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给普通人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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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先查资质,避免"白干一场"
施工企业务必确认自己持有市政工程等对应资质(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本案中武汉某星公司仅凭营业执照上"建设工程施工"的笼统描述施工,导致合同无效。虽然工程验收后仍能拿回钱,但若工程不合格可能血本无归。小贴士: 签合同前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对方资质,别轻信口头承诺。 -
施工中问题当场解决,别攒到结算时
本案黄冈某公司主张施工方未完工导致损失10万元,但因未在施工中书面确认问题(如监理签字记录、停工通知),仅凭事后单方提交的收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做法: 发现施工问题立即发书面函件(微信、邮件留存记录),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否则损失难以追偿。 -
欠条不是"随便写",签字即代表公司责任
孙某作为工程代表出具欠条,虽以个人名义签字,但内容明确指向公司工程,法院认定是职务行为,公司必须买单。重要提醒:- 发包方人员:别轻易以个人名义签结算文件!若需确认欠款,务必注明"代表XX公司"并加盖公章。
- 施工方人员:收到欠条后立即核对金额、付款时间,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避免个人签字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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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后反悔?90%败诉!
本案最大教训:双方已在欠条中确认"工程当年完工、总价45万元",黄冈某公司却在欠款未付清后突然主张施工问题。法院明确指出——结算协议是对前期所有争议的整体了结,事后翻旧账不被支持。 无论施工中是否有纠纷,一旦签署结算文件,再想扣钱几乎不可能。
总结: 工程干完别急着撤场!务必做好三件事:①让发包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②签署带公章的结算单(明确总金额、付款时间);③保留施工全程沟通记录。若对方拖延结算,立即发《催款函》并邮寄留存凭证。记住:法律只保护"有证据的人",口头承诺在法庭上一文不值。遇到纠纷时,重点不是争"谁对谁错",而是看"谁能拿出白纸黑字的证据"。
(注:文中"黄冈某公司""武汉某星公司""孙某""郭某"等均为化名,隐去真实信息以保护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