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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擅自退场办储值卡致合同解除,欠租不付保证金难退-孝感律师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9 孝感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0902民初422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4年4月6日,孝感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某就租赁孝感吾悦广场编号为B1-001号、面积88平方米的展位签订《展示展览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康某使用该展位经营“某品牌”,期限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11月9日;服务费5000元/月,每3个月一付,先付后用;康某需支付保证金6000元;合同禁止康某向消费者办理储值卡,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若康某擅自停止营业或退场,视为根本违约,公司可没收保证金并索赔。合同签订后,公司交付展位,康某将原有发光字改为“某品牌”并开始经营。2024年3月22日,康某支付5000元(含租金2500元、预存水电费1900元、停车费600元);4月6日支付3个月租金15000元及保证金6000元;7月10日支付租金12500元。2024年10月5日,康某未协商直接停止经营并退场,导致多名消费者投诉其办理的储值卡无法消费。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于10月24日向康某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康某拒收,邮件于10月26日退回。另查明,康某预存的水电费剩余61.08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确认双方合同于2024年10月26日解除;
  2. 康某支付欠付租金2680.86元及逾期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 孝感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需退还康某保证金6000元;
  4. 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场地恢复、占用费等)。

三、核心观点提示:租店铺别乱退场,小心钱货两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租店铺的人(康某)自己说不干就不干,还偷偷办储值卡坑消费者,结果被房东告上法庭,不仅欠的钱要补上,交的保证金也打了水漂。法院判得明明白白——擅自退场+办储值卡=根本违约,钱别想拿回来!

为什么康某这么亏?关键在三个“作死”操作:

  1. 合同没看清就签字:康某说“只签了名,没看内容”,但法院认:签字即同意条款。合同白纸黑字写明“禁止办储值卡”“擅自退场要赔钱”,他偏偏两条都犯了。
  2. 说走就走太任性:10月5日直接关门跑路,既没和公司商量,也没处理消费者储值卡问题,导致市场监督管理局都发了整改通知。这等于告诉法院:“我就是不想干了!”——符合法律上“以行为拒绝履行合同”的情形。
  3. 拒收通知装鸵鸟:公司10月24日寄解除合同通知,他故意不收。结果呢?法院直接按“邮件退回日”算合同解除日(10月26日),还把拒收当违约证据!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咋办?记住三句话:
第一,签合同前当“较真哥”
别嫌麻烦!重点看这三处:

第二,要退场先“留证据”
真不想干了?必须这样做:

第三,保证金不是“小金库”
交了保证金≠能随便退。只要出现:

最后说句大实话:开店不易,退场更需谨慎。与其事后打官司哭诉“冤枉”,不如事前守好合同底线——该付的钱按时付,该守的规矩认真守。真遇上纠纷,别学康某“眼不见为净”,赶紧找专业律师梳理证据,争取协商解决。毕竟,法院的笔杆子,只替有准备的人说话!

(注:本案中品牌名、人名、公司名均已按规则匿名处理,核心事实及法律逻辑完整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