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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设备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视为合格-太康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1 太康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627民初738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6月18日,吉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锅炉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微信聊天达成蒸汽发生器买卖意向,双方签订了《供货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一台规格为ZFQ2.5-0.09-SCI卧式颗粒发生器,税前价款为人民币110000元。《供货合同》第四条约定:签订合同支付肆万元合同生效;下余款柒万整,发货前一次性付清。第七条约定: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需方应在规定期限3日内提出异议。蒸汽发生器《产品质量证明书》主要参数:额定蒸发量2.5T/h、额定工作压力0.09Mpa、额定蒸汽温度119℃。

2024年7月10日,被告将设备运到原告工厂,原告付清剩余20000元设备款。2024年7月24日,原告开始使用设备。2024年8月4日,原告微信询问锅炉压力问题,表示"生产时压力需维持在6""安全阀就打开了"。被告回复"原来给你调好的,你不要来回调"。

2024年8月14日,被告回访时,原告回复"还好。烧煤呢。"被告嘱咐"有什么问题随时联系",原告回答"好的。"2024年9月14日,原告再次提出"额定蒸汽温度才119℃,怎么能达到130摄氏度"等问题。9月15日,原告表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了",被告回应"你锅炉选小了,跟我这边有什么关系"。

庭审中,原告对涉案蒸汽发生器的质量予以认可。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吉林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7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问题是:买东西后发现问题,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来,否则法律上就视为东西没问题

原告公司买锅炉时,明明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收到货后3天内要检查质量",但他们7月24日就开始用锅炉,直到9月14日才正式说有问题,中间还告诉卖家"还好"。这就像你网购衣服,快递员让你当场验货,你说"没事"签收了,穿了俩月才说"衣服太小",商家肯定不认账。

更关键的是,原告说"锅炉温度要达到130℃",但合同里明明白白写着额定温度是119℃。就好比你订做衣服时说要"大号",收到后却说"我要加大号",这当然不能怪裁缝。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买卖纠纷,请记住这4点

  1. 签合同前擦亮眼

    • 别光听销售员口头保证!本案中原告说销售员承诺"能达124℃",但合同没写,法院只认白纸黑字。
    • 特别要关注"检验期限"条款——本案约定3天,超期就视为合格。
  2. 收货后抓紧验

    • 设备/货物到手后,立即对照合同检查!量尺寸、测参数、试功能,别怕麻烦。
    • 发现问题马上拍视频、写书面通知给卖家,千万别像本案原告那样等一个月
  3. 沟通时留证据

    • 微信、电话都要录音留证。本案中8月14日原告说"还好"的微信记录,成了关键证据。
    • 如果不确定是否合格,别说"还好",应该说"正在测试中,有问题会及时联系"。
  4. 专业问题早咨询

    • 本案原告7月用锅炉,8月就发现压力不足,却拖到9月才找律师。
    • 发现隐患24小时内就该找专业人员检测,并同步通知卖家,避免错过维权黄金期。

最后提醒:法律不是"谁吃亏谁有理",而是"谁讲证据谁赢"。买卖东西时,别不好意思当"较真人"——合同条款多问一句,收货时多试一次,可能就省下几万块损失。记住:口头承诺不如合同写明,事后扯皮不如当场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