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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中代理人收租金构成表见代理,承租方需付清余款-沈丘律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3 沈丘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624民初157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1年4月10日,第三人王某作为周口市某甲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与赵某乙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将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租给尚书一品项目工地使用,河南某有限公司在担保栏上盖章。合同签订后,周口市某甲有限公司分批次向工地交付了大量建筑设备,包括钢管、扣件、顶丝等。赵某甲作为工地实际负责人,接收并使用了这些设备,后来分批次向王某退还设备并支付租金。

赵某甲陆续退还了大部分设备,2023年7月1日将最后一批钢管按王某要求存放在某处。2024年3月26日,周口市某甲有限公司从该处拉走了6210米钢管。赵某甲向王某支付了多笔款项,王某认可已收到钢管租赁费9万余元,并确认设备已全部退还、运费已结清。

周口市某甲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租金14万余元,并返还4073.5米钢管。赵某甲辩称合同是与王某签订的,不是与公司签订的,且已向王某付清租金;赵某乙称自己只是工地收料员,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是作为周口市某甲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赵某甲是实际承租方,赵某乙是工地收料员属职务行为,河南某有限公司项目部盖章构成担保。租赁设备已全部退还,王某收取租金95000元构成表见代理。经计算,赵某甲应付总租金118638.84元,扣除已付95000元,还应支付23638.84元。

判决结果:赵某甲需支付周口市某甲有限公司租赁费23638.84元;河南某有限公司对赵某甲无法履行的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周口市某甲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赵某甲负担391元,周口市某甲有限公司承担2702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建筑设备租赁中,如果你是出租方,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避免像本案原告一样只拿回一小部分钱,还白花了大部分诉讼费。

核心教训一:签合同时一定要规范,别让"中间人"模糊了你的权利

本案原告吃亏就吃亏在合同签订不规范。王某作为公司人员与赵某乙签了合同,但当时没盖公司章、也没法人签字,后来才补签。赵某甲就抓住这点说"合同是和王某个人签的,不是和公司签的"。虽然法院最后认定王某是代理人,但原告为此多花了大量精力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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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教训二:钱要直接收,别让"中间人"代收,否则可能说不清

本案最大的问题就是王某私自收了9万多租金没交给公司。原告公司说"王某没权力收钱",但法院认为赵某甲有理由相信王某能代表公司,所以认定王某收款有效。结果公司只能认这个账,还拿不回多要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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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教训三:设备退还要亲自确认,别只听"中间人"说

本案中王某说"设备都退完了",但公司还主张有4000多米钢管没退。法院查证后发现设备确实全部退了,公司白要这部分,还因此败诉。这说明公司对设备退还情况没亲自核实。

给你的建议

特别提醒:如果你是工地老板(承租方),也要注意:

记住:建筑设备租赁看似简单,但签合同时图省事、收钱退货不规范,最后可能吃大亏。本案原告就是因为管理不严,本该拿11万多租金,最后只拿回2万多,还白花了2700多元诉讼费。做生意要赚快钱,更要守规矩,该走的程序一步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