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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工程合伙人即使部分人未实际拿到工程款也需连带支付工人欠薪-新乡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0 新乡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7民终409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10年4月20日,李某、王某、高某签订《辉县某路桥厂"一标、二标"建筑工程合伙协议》,约定:李某、王某、窦某算一股,负责与水泥厂联系;高某算一股,投资70.5万元;工程总造价2000万元,工期3个月。合伙协议签订后,李某、王某、高某、窦某、杜某共同履行合伙义务。

2010年4月28日,某路桥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建筑公司承建某路桥公司4500t/d熟料生产线土建工程。2010年6月4日,李某以某公司项目部名义与王某(又名王某)签订《施工合同》,将石灰石预均化堆场地下皮带廊工程以14.5万元包给王某施工。

2012年,某建筑公司起诉某路桥公司索要工程款。2016年新乡中院判决某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175万余元及利息。2017年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7)豫0782执2394号。

2021年5月,杜某、高某、窦某签订《合伙补充协议书》,确认五人合伙关系:高某占50%股份,窦某、李某、杜某、王某各占12.5%。2023年3月,某建筑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李某,辉县法院裁定李某为申请执行人。2024年1月,高某、杜某起诉确认合伙关系,辉县法院判决确认五人合伙身份及债权份额。

在合伙纠纷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向牛某、王某、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三人人工工资11万元,约定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若执行款不到位则顺延)。2025年1月,杜某与被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领取款项。庭审中窦某自认因对金额不满未领取执行款,而高某、杜某、王某、李某已领取执行款。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窦某、高某、杜某、王某、李某连带支付牛某、王某、王某人工工资11万元及利息;二审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合伙人已实际领取执行款的,即视为付款条件成就,其他合伙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拒绝支付工人欠薪

这个案件给工程领域合伙人的三点重要警示:

  1. "连带责任"不是吓唬人的
    很多人以为合伙就是"各干各的,各赚各的"。但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就像本案中,即使李某只占12.5%股份,也要和另外四人一起对11万元工人工资负责。高某领了50%的执行款,李某领了12.5%,窦某自己放弃领取,但法院认为只要有人拿到了钱,就等于"工程款已到位",必须支付工人。

    处理建议:合伙前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债务分担方式。如果有人拖欠工人工资,其他合伙人垫付后,可以凭协议向实际责任人追偿,但对外必须先承担责任。千万别学李某,等到工人告到法院才想起来推卸责任。

  2. "执行款未到位"不是拖欠工资的挡箭牌
    李某上诉时坚称"执行案还没结束,工程款没全部到位",但法院查明:高某等人已签订和解协议并实际领取款项。窦某自己因金额问题拒绝签字领钱,这属于"主观原因未领取",不影响付款条件成就。就像你和朋友合伙开饭店,有人已拿到分红,不能说"隔壁桌还没买单"就拒绝给厨师发工资。

    处理建议

    • 领取执行款时务必保留银行流水、收据等凭证
    • 若对分配金额有异议,应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协商,不能直接拒领
    • 拖欠工人工资可能面临"连带责任+违约金"双重惩罚,本案中利息按5.85%计算就高于正常标准
  3. 签字前务必看清楚"欠条"内容
    李某声称欠条是"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迫写的",但拿不出证据。法院认为:工程早已完工,欠条明确写了"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还约定了20%违约金,这就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像你给朋友打借条,不能说"当时着急走"就否认欠钱。

    处理建议

    • 任何书面承诺都要认真阅读后再签字,特别是涉及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的条款
    • 如果确实被胁迫,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如录音、证人)
    • 用"工程款没到位"当借口拖欠工资行不通,本案中法院直接按"LPR的1.95倍"(5.85%)计算利息,比正常贷款利率还高

特别提醒:工程领域纠纷高发,合伙人最容易栽在三个地方:①口头约定没写协议 ②工程款到账后私吞 ③拖欠工资推给"发包方"。记住这个案子的教训:工人工资是"刚性债务",合伙人间的矛盾不能成为拖欠理由。一旦被工人起诉,五个人要一起还钱,事后追偿往往"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本文依据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姓名已做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