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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被交警认定为非机动车后,事故次责方赔偿比例提高至40%-濉溪县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4 濉溪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皖0621民初725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4年10月21日13时20分许,王某乙驾驶苏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濉溪县五沟镇344国道戚窑庄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王某甲驾驶的五沟00×××号三轮车由西向北拐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王某甲受伤。濉溪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次要责任。

王某甲受伤后在濉溪县中医医院住院9天,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等。经司法鉴定:王某甲因交通事故致胸1、2、3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颈6、7椎体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王某甲支出医疗费11944.15元,车辆损失经保险公司定损为2000元。

王某甲提供了户籍地村委会证明,证实其承包土地以务农为生(土地承包证正在换新未下发)。苏G×××**号车辆在中国某丙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

判决结果:

  1. 中国某丙公司赔偿王某甲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6074.32元;
  2. 王某乙赔偿王某甲鉴定费580元;
  3. 驳回王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三轮车性质决定赔偿比例,超龄务工也能获赔误工费

关键点1:三轮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次责赔偿比例从30%提高到40%

保险公司曾主张:"王某甲的三轮车若无法证明是非机动车,我方在商业险中最多只赔30%。"但法院根据事故认定书明确记载三轮车有'五沟00×××号'地方编号,直接认定为非机动车,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40%比例赔偿(而非30%)。

给您的实操提示:

关键点2:62岁农民获赔误工费,关键在"有地+能干活"

王某甲已62岁(超退休年龄),保险公司拒赔误工费。但法院采信了村委会出具的"承包土地、务农为生"证明,按农村收入标准支持了9249元误工费。

给您的实操提示:

关键点3:保险公司拒赔的"坑",这样破解

本案中保险公司试图用3个理由少赔:

  1. "三轮车属性不明" → 法院用事故认定书编号直接驳回;
  2. "超龄无收入" → 用村委会证明破局;
  3. "鉴定费不赔" → 法院判由肇事司机王某乙个人承担40%。

遇到类似情况这样做:

重要提醒:本案王某甲赢在"证据链完整"——交警记录编号、村委会证明、正规鉴定缺一不可。现实中很多人因怕麻烦不开发票、不找村委会盖章,最后白白少拿几万赔偿!记住:交通事故没有"应该赔",只有"证据足才赔"。发生事故后,请优先保存好这3样东西:①带编号的事故认定书 ②所有医疗票据 ③能证明劳动能力的文件,其他问题交给专业人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