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第三方结算后发包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量可直接主张工程款-上栗县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322民初195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经案外人某丙公司介绍,萍乡市某乙公司将其承建的上栗县长平乡相关建设工程的不锈钢栏杆制作安装部分分包给江西某甲公司,双方于2023年6月16日、2023年6月21日先后签订《不锈钢栏杆制作安装合同》各一份。其中第一份合同约定工期为15天,付款方式为“2023年6月20日所做的工程进度付到50%,2023年9月25日付到工程款费的97%,余款作为保修费,无施工质量问题到期一次无息付清”;第二份合同约定工期为20天,付款方式为“2023年8月10日所做的工程进度付到50%,2023年9月25日付到工程款费的97%,余款作为保修费,无施工质量问题一年后一次无息付清”。同时,合同还对承包方式及范围、质量标准、各方责任、补充事项、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3年8月9日、8月12日,萍乡市某乙公司向江西某甲公司银行账户先后支付工程款24,000元、3,000元,合计27,000元。因萍乡市某乙公司将其承包工程汇总的泥工、防水、保温等工程分包给某丙公司施工,江西某甲公司依约完成栏杆工程后,委托某丙公司向萍乡市某乙公司一起做工程量确认及工程结算,2024年1月10日,萍乡市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共同确认了“长平工程量”,其中,案涉栏杆工程款为234,627元。2025年7月27日,某丙公司出具了一份关于萍乡市某乙公司的结算单说明,确认案涉栏杆工程已完工,并认可江西某甲公司委托其一起向萍乡市某乙公司做结算,其中栏杆部分的结算金额债权234,627元属于江西某甲公司。另查明,案涉栏杆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
法院判决:萍乡市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西某甲公司工程款207,627元(即234,627元减去已付的2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7元。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如果你是包工头或小公司,做完工程后让第三方(比如其他施工方)帮你和甲方(发包方)一起对账,只要甲方签字盖章确认了工程量,哪怕合同没写具体数字,你也能直接拿着这份单子去法院要钱!
为什么法院这么判?因为工程早完工并投入使用了,甲方明明知道你干了活,却拖着不验收。后来你委托某丙公司和甲方一起核对工程量,甲方还大笔一挥签字盖章——这等于自己承认了欠多少钱。甲方嘴上说“要双方验收才能算数”,但法院根本不信:工程都用了一年多,既没提质量问题,又没证据证明你偷工减料,光想赖账?没门儿!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咋办?
- 签合同时别嫌麻烦:哪怕甲方说“口头约定就行”,也一定要白纸黑字写清楚付款时间(比如“9月25日前付97%”)。本例中,两份合同虽然没写总工程量,但明确了付款节点,成了讨债的“铁证”。
- 完工后立刻留证据:
- 工程一结束,马上让甲方签《验收单》或《结算单》。如果甲方拖着不签,就学本案原告——委托其他合作方(如某丙公司)一起对账,关键点:必须让甲方在结算文件上签字盖章!光微信催款(比如找甲方监事王某)可不行,法院说了,小职员不能代表公司。
- 工程投入使用后更要抓紧:像本案栏杆装好用了一年多,甲方再喊“没验收”就是耍赖,法律默认你活儿干得没问题。
- 别怕“委托第三方”惹麻烦:很多人担心找别人帮忙结算是多此一举,但本案恰恰证明这招最管用!只要第三方(如某丙公司)能证明“我是受你委托来对账的”,且甲方当场确认了金额,法院就会认定债务有效。
- 对方耍赖时硬气点:甲方说“要重新测量”?拿出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就行!说“质量问题”?让他举证,他拿不出,法院就判他付钱。拖两年再起诉也不晚,但完工后3年内必须行动(法律叫“诉讼时效”),否则钱可能打水漂。
记住:工程干完不是终点,拿到签字盖章的结算文件才是“钱袋子”!下次签合同时,直接加一句:“最终工程量以双方书面确认为准”,再让甲方每次付款后打收条。真遇纠纷别慌,这些小动作能让你省下大把律师费——毕竟,法院只认“看得见的证据”,不听“我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