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中签约村委会必须付款,工程款数额要自己证明清楚-衡南县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422民初376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因修建高速公路导致衡南县某村、某村、某村、某村四个村的乡村道路受损,经衡南县高速公路指挥部协调,决定由某村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维修,维修费用先拨付至某村委员会,再由该村与施工方签订合同、进行结算和付款。
原告刘某华与被告某村委员会签订了《某村、某村、某村、某村乡村道路加铺维修合同书》,约定将四村乡村道路硬化工作包给刘某华施工队,单价按每立方米结算:刘某华负责机械拌料运输80元/m³,某村委员会提供商品砼,按40元/m³结算。
工程于2013年4月动工,2013年7月完工。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一直未能就工程款进行最后结算。后来工程尾款改由镇政府直接支付,刘某华因未能及时办理付款手续,加上某村委员会原负责人周某卸任,导致工程尾款迟迟不能获得支付。
刘某华主张施工工程总价款为64万元,已收到531200元,尚欠108800元。周某则认为应付工程款为590715元,已付551590元,只欠3万多元。某村委员会表示对结算付款情况毫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村委员会是案涉合同的签约方和相对人;周某作为当时某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其签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刘某华与某村委员会没有进行最终结算。
法院判决结果:某村委员会需支付刘某华工程施工费用59515元;驳回刘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农村道路维修工程出现工程款纠纷时,一定要弄清楚"谁该付钱"和"付多少钱"这两个关键问题。
第一,"谁该付钱"的问题很明确:谁签合同谁负责。
虽然工程涉及四个村的道路,但只有某村委员会在合同上盖了章、签了字,其他三个村根本没参与签合同。所以法院认为,只有某村委员会需要对工程款负责,其他三个村不用管。周某作为当时某村委员会的负责人签字,是代表村里签字,不是他个人要付钱。这点很重要:村里的领导换人了,不能成为不给施工队结账的理由。
第二,"付多少钱"的问题谁主张谁举证。
刘某华说工程值64万,周某说只值59万多;刘某华说只收到53万多,周某说已经付了55万多。法院怎么判的?很简单:你说多少钱,得拿出证据来!
刘某华主张64万但没证据,法院就按周某自己承认的590715元算;周某说已经付了55万多但也没充分证据,法院就按刘某华承认的531200元算。算下来,村里还欠59515元。
遇到类似工程款纠纷,你应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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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看清"甲方"是谁:一定要确保合同上有村委会或镇政府的公章,不能只靠口头承诺或某个人签字。如果工程涉及多个村,最好让每个村都签字盖章,避免日后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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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后立即结算:不要像本案中拖了好几年才要钱。工程一结束,双方就应当坐下来核对工程量、计算总价,然后签一份书面的结算单。没有结算单,就像没打欠条一样,很难证明到底欠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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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付款都要留证据:不管是现金还是转账,每次收到钱都要写收条,注明"今收到某村公路维修工程款XX元"。本案中周某用现金支付,结果说不清到底付了多少,自己也吃了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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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办理尾款手续:当付款主体变更(比如从村里改由镇政府直接支付)时,要主动联系新付款方,按要求提供材料、办理手续,别像刘某华那样错过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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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要当场确认:如果对方说工程有质量问题要扣钱,必须当场确认问题原因和责任归属,最好有第三方见证并写入结算单。本案中刘某华说路面问题是拌料场的错,但没有证据,法院也没采信。
记住:在工程款纠纷中,"我没证据"是最没用的借口。施工队要钱时,不能光靠"我记得"、"他答应过",必须有合同、结算单、收据这些实实在在的证据。村委会也要规范财务管理,别让领导个人拿现金付工程款,既容易出错又说不清。
工程做完却拿不到钱,最伤人心。但法律只保护有准备的人——合同签清楚、结算做明白、付款留凭证,才能避免"干活拿不到钱"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