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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超速被撞仍获80%赔偿-宁乡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7 宁乡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182民初1095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9月18日0时56分,在长沙市岳麓区319国道1395公里800米处,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31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恰遇聂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其前由东往南左拐斜横道路,宋某所驾车右前部与聂某所驾车左后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聂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聂某负次要责任,宋某负主要责任。

聂某受伤后多次住院治疗共计156天,产生医疗费43万余元。经司法鉴定,聂某脾破裂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左肘关节功能丧失73.5%以上,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365日,护理期188日,营养期180日。宋某的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垫付28万余元,宋某垫付6.6万元。聂某受伤前从事顺丰同城骑士工作。

法院核定聂某各项损失总计89.6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9.9万元,剩余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80%比例赔偿55.6万余元。扣除已垫付款项,保险公司还需赔偿聂某47.3万余元,其中41万余元支付给聂某,6.3万余元退还给宋某。同时驳回了聂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电动车超速不改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责任比例,法院仍按8:2划分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点是:虽然交警鉴定显示聂某的电动车时速达30.83-31.97公里/小时(超过电动自行车25公里/小时的标准),但法院仍然认定这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判决机动车方承担80%责任,而非保险公司主张的"按机动车之间70%比例"赔偿。

很多市民遇到交通事故后有个误区:认为电动车超速就等于"机动车",责任比例会对自己不利。但根据宁乡法院的判决,电动车是否超速不影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的基本定性。《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的,应承担80%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遇到类似交通事故,您应该这样做: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发生事故后,立即报警并保留现场照片、视频,特别是电动车外观和损坏部位。本案中,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和速度鉴定成为关键证据。

  2. 不要轻信"电动车超标就是机动车"的说法:即使电动车时速超过25公里/小时,法院通常仍按"非机动车"处理。保险公司以"电动车超标"为由要求降低赔偿比例的主张,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 伤情鉴定要规范:本案中,保险公司质疑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但因鉴定机构资质齐全、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建议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时最好有保险公司人员在场见证,避免后续争议。

  4. 医疗费票据务必保存完整:聂某能获赔43万余元医疗费,关键是有完整的住院记录和发票。特别提醒:出院后的复查费用要单独保存票据,不要与后续治疗费混淆(本案中法院将鉴定后的复查费纳入后续治疗费计算)。

  5. 误工证明要具体:聂某虽然从事外卖工作,但因无法提供工资流水,法院只能按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如果您有固定工作,一定要保存工资条、银行流水;如果是灵活就业,保留接单记录、平台收入截图等。

  6. 不要轻信"保险公司会全赔":本案中,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的损失,鉴定费、诉讼费由肇事司机个人承担。如果对方垫付了费用,最终可能需要退还部分款项(如宋某垫付6.6万元,最终只承担1840元费用)。

重要提醒: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如果您对责任划分有异议,一定要在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本案中聂某虽然负次要责任,但因及时维权,最终获得了80%的赔偿比例,比保险公司主张的70%比例多获赔近5万元。

记住:法律保护事故中的弱势方,电动车骑行人即使有过错,机动车方也至少要承担80%责任。遇到纠纷不要慌,保存好证据,依法维权才能获得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