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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盖章确认个人租赁欠款,原承租人仍要担责-恩施律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0 恩施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01民初8726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6年4月13日,原告李某甲(甲方)与被告冉某乙(乙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摊铺机用于沥青路面施工,自2016年4月13日进场后第二天开始计算租金,至工程结束,工期预计使用3个月,租金每月7万元(不含税),按月计租,先付后用。该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5%"。2016年10月13日,证人施某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来凤大河工地摊铺机4月13日进场,10月13日出场,用时6个月,月租金柒万,计币肆拾贰万元(420000.00)正"。本案中,原告李某甲表示该合同项下租金"总计42万元,尚欠18万元"。

2019年9月16日,原告李某甲(甲方)与被告冉某丙(乙方)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摊铺机、压路机、胶轮"用于沥青路面施工,自2019年9月16日进场当天起开始计算租金,至工程结束,工期预计使用2个月,每月租金10万元(不含税),按月计租,先付后用。该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约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要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5%"。2020年1月12日,证人曾某出具《机械租赁时间证明》一份,内容为"某公司租赁摊铺机、胶轮压路机、双钢轮压路机时间:摊铺机进场2019.9.16,出场2019.12.30,共计3个月15天;胶轮、双钢轮压路机进场2019.9.16,出场2019.12.31,共计3个月15天"。本案中,原告李某甲表示该合同项下"总计租金35万元,尚欠18万元"。

2020年9月12日,被告冉某丙向原告李某甲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今欠李某甲摊铺机等租金从2016年至2020年9月共计叁拾玖万元,其中来凤讨橙线欠18万元,其他欠共计21万元,具体以对帐为准。冉某丙2020年9月12日"。本案中,原告李某甲表示该欠条载明的租金39万元,包括上述被告冉某乙《设备租赁合同》项下欠款18万元、被告冉某丙《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项下欠款18万元,以及"2020年又产生租金6万元,该次未签订租赁合同,是与冉某丙产生的租赁关系"。

原告李某甲持有的机械租赁费结算单原件载明:2019年机械租赁费,姓名为李某甲,项目为摊铺机,单价为10万元/月,总额为35万元,已付金额为12万元,应付金额为23万元,此次发放金额为5万元,结欠18万元,备注"2018年欠款18000(本案中原告李某甲称18000系笔误,应为180000),2020年60000已付30000"。该结算单由被告恩施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冉某甲注明"截止2020年9月20日,尚欠款:390000.00元(叁拾玖万元整)",该内容由被告冉某甲签字并加盖被告恩施市某有限公司印章。

原告陈述被告方付款情况如下:被告冉某乙2022年4月21日支付2万元、2024年2月9日支付0.3元、2025年1月28日支付0.2万元,被告冉某丙2022年4月17日支付0.1万元,共计已付2.6万元,下欠36.4万元。

另查明,2021年至2025年1月28日期间,原告李某甲多次向被告方催讨欠款。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恩施市某有限公司和冉某丙共同支付36.4万元租金及利息;冉某乙对其中18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支付责任;冉某甲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公司后来盖章确认个人签订的租赁欠款,不等于原承租人就不用还钱了!除非出租方明确表示"这笔钱只找公司要,个人不用管了",否则原承租人还是要为自己的签字负责。

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

  1. 出租设备时,别只看"谁在用",要看"谁签字"
    很多人以为设备是工地用的,就随便找个人签字。这个案子中,冉某乙和冉某丙都是以个人名义签的合同,所以法院判他们个人要承担责任。提醒您:签合同时,一定要确认对方是代表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是代表公司,要让对方提供公司授权委托书;如果是个人签字,就要做好这个人要自己还钱的准备。

  2. 公司后来盖章确认欠款,不代表原债务人"金蝉脱壳"
    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点:2020年恩施市某有限公司盖章确认了39万元欠款,但法院还是判原承租人冉某乙、冉某丙要还钱。为什么?因为原告李某甲从来没有说过"这笔钱我只找公司要,个人不用还了"。所以记住:公司确认债务不等于原债务人免责!如果您是出租方,想让公司承担而免除个人责任,一定要在结算单上写清楚"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如果您是承租方,想用公司代替自己还钱,也要让出租方明确写上"同意债务转移"。

  3. 催款要留证据,时间就是金钱
    原告李某甲从2021年到2025年多次催款,这些记录帮他在法庭上争取到了利息。提醒大家:催款一定要留证据!微信、短信、电话录音都可以,但最好明确说"欠多少钱""什么时候还"。不要不好意思要钱,法律规定您有权在欠款到期后主张利息(本案中法院支持了年利率3%)。

  4. "一家人"做生意更要分清责任
    这个案子中,冉某乙和冉某丙是亲兄弟,公司股东也是他们兄弟俩,结果导致责任分不清。现实中很多"亲戚合伙"、"朋友创业"都这样,结果欠钱了互相推诿。建议:即使是熟人合作,也要分清谁是签约主体,谁是实际使用人,避免"公私不分"。公司就是公司,个人就是个人,签字就要负责!

最后提醒: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中,80%的争议都源于"谁该付钱"说不清。签合同时多花5分钟确认主体,胜过欠款后花5个月打官司!下次签租赁合同时,记住三句话:个人签字个人还,公司盖章公司担,转移债务要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