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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虽无书面合同,实际使用仍需支付费用-鹤峰律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1 鹤峰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鄂2828民初1595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在湖北溇水某水电站项目中,因泄洪放空洞工作闸门井建筑工程的施工需要,2017年9月20日,刘某作为出租方、丹东某公司作为承租方、中国某公司某工程项目部作为协调方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刘某的塔式起重机一台,租赁期限为自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止。

丹东某公司退场之后,在2019年2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中国某公司继续使用上述刘某提供的塔式起重机一台,配操作手一名,但是并没有实际与刘某签订租赁合同。2023年6月4日,中国某公司朱某向刘某通过微信发送"退场协议书(刘某)"及"刘某塔机租赁完工结算"两份文件,并向刘某表示"你先看一下,我发给我们领导在看,要是没有问题就可以打印出来签字"。刘某回答"好的"。前述"退场协议书"载明的承租方(甲方)为中国某公司某工程项目部,出租方(乙方)为恩施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就湖北溇水某水电站泄洪放空洞工作闸门井《塔式起重机租凭协议》施工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完工退场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已核对完毕,双方均无异议,累计结算150000元,已经支付给乙方0元;……4、甲乙双方财务账目已核对完,无异议,乙方还有150000元未提供正规发票;……8、乙方同意甲方结算完成后开具租赁发票,付款时间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恩施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协议尾部乙方处盖章(刘某自述,为了方便开具发票,刘某指定第三人恩施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某公司进行结算,下同)。中国某公司对该协议表示认可。"刘某塔机租赁完工结算"文件包含两份表格,即"工作闸门竖井塔式起重机租赁(刘某)2023年6月份退场结算工程量及费用计算表"、"中国某公司某工程项目部退场结算单",载明的主要内容为:承包单位为"工作闸门竖井塔式起重机租赁(刘某)";闸门井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价为13000元/月,租赁期限为2019年2月1日至10月31日,共9个月,租金为117000元;闸门井塔式起重机退场费为15000元;塔机操作人员工资为6000元/月,其中中国某公司项目部已付6个月共36000元,刘某预付3个月共18000元。前述总计产生的租赁费用为186000元,除去中国某公司已支付的6个月塔吊操作人员工资36000元,合计剩余150000元未支付。

法院最终判决:中国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某租赁费150000元,并自2023年6月4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驳回刘某要求支付律师费12000元的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实用建议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设备租用不一定要有白纸黑字的合同,实际用了就得付钱! 很多人以为"没签合同就不算数",这是个大误区。

刘某把塔吊租给中国某公司使用了9个月,虽然双方没签正式合同,但法院还是判中国某公司要付钱。为什么?因为法律上有个概念叫"事实合同关系"——你用了别人的东西,就等于默默认可了租赁关系。就像你去小饭馆吃饭,没签合同也得付饭钱一样。

另外,这个案子给我们几个实用提醒:

  1. 微信聊天也能当证据:刘某和中国某公司朱某通过微信确认了结算金额,法院直接认可了这个证据。所以,跟人谈生意时,重要的内容一定要保存好聊天记录、邮件等电子证据。

  2. 没约定付款时间也要及时付:中国某公司以为"没说什么时候付钱"就可以拖着,结果法院判他们从2023年6月4日(双方确认结算那天)开始算利息。记住:租期结束就该付钱,拖一天多一天利息。

  3. 律师费不能随便要:刘某花了12000元请律师,但法院没支持他要这笔钱。因为合同里没写"违约方要付律师费",所以想主张律师费,一定要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清楚。

  4. 别想用其他事抵消欠款:中国某公司说"刘某在另一个工程欠我们税款,应该抵消",法院直接驳回。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官司,不能混在一起算账。

遇到类似情况该怎么办?

最后提醒大家:口头约定也受法律保护,但证据不足就很难维权。所以,做生意不是靠"讲信用"就行,关键是要留下"看得见的证据"。遇到欠款问题,尽早收集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别等到对方跑路了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