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失败后附属车位合同也能解除-济源律师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9001民初1059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1年3月28日,常某与蒋某、济源市某(居间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蒋某将东湖某13号楼东单元20层东户房产以1102484元出卖给常某。协议签订当天,常某支付蒋某2万元定金。2021年5月14日,常某支付蒋某38万元,蒋某带领常某去售楼部签订《东湖某商品房预约协议》,该协议上加盖"济源某有限公司"印章,约定房屋总价1021419元,预约金361419元。两日后,蒋某将加盖济源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361419元购房款收据交给常某。常某又陆续支付蒋某42284元。后因某乙公司不认可常某所持的《东湖某商品房预约协议》和购房款收据,称公章系伪造,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1年8月27日,某甲公司与史某签订《东湖某商品房预约协议》,约定史某购买同一房屋,总价972780元,史某已支付15万元。后法院判决确认该房屋应归史某所有。
2022年10月29日,常某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2023年12月1日,常某与被告签订《东湖某地下车位使用转让协议》,约定常某已购买东湖某项目13号楼一单元2001室房屋,购买负一层A区169号、170号车位,支付13万元。
法院生效判决已解除常某与蒋某的《房屋买卖协议》,蒋某需退还常某购房款442284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另案判决要求被告为史某办理该房屋的备案登记手续。
判决结果简单说:法院判决解除常某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车位转让协议;开发商必须在10天内退还常某13万元车位款;但驳回了常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案件受理费主要由开发商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一句话:车位合同写了"已购买主房屋",主房没了车位合同也能退钱!
很多老百姓买房时会顺手买个车位,觉得是配套的很安全。但本案告诉我们:当主房屋买卖彻底泡汤后,即使车位合同是单独签的,只要合同里写了"已购买主房屋"这类依附条件,就能一起解除合同要回钱!
为什么法院支持退车位款?关键看两点:
- 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依附关系:本案车位协议明确写着"乙方已购买东湖某项目13号楼一单元2001室房屋",就像买手机必须先有手机套餐一样,主套餐没了,附加服务自然不能单独存在。
- 协商换房失败是最后一根稻草:常某曾和开发商商量换其他房子继续用这个车位,但没谈成。法院认为:既然主房彻底没希望,车位单独留着也没用,强行要求常某继续履行不公平。
但要注意这个教训:利息没拿到!
常某要求开发商支付13万元的利息(按LPR计算再加50%),但法院直接驳回了。为啥?因为:
- 车位合同里没写"退钱要付利息"
- 法律也没规定这种情况下必须付利息
- 想要利息必须自己提前在合同里写清楚
给遇到类似纠纷的老百姓3条救命建议:
1. 签合同前必须看清"小字条款"
买车位时别光看价格,重点找这两句话:
- ✅ "本车位仅限XX房屋业主使用" → 这类话就是"安全绳",主房没了能退钱
- ❌ "车位使用权独立于房屋买卖" → 这类话就是"陷阱",主房没了可能还得交车位管理费
(就像本案,如果车位合同没写"已购买主房屋",常某可能真要不回这13万)
2. 遇到"一房二卖"别干等,3步快速止损
- 第一步:立即到当地住建局查房屋备案状态(免费!),确认是不是真被卖给别人了
- 第二步:马上给开发商发《解除合同通知书》(微信/短信都算数),别像常某拖到2025年才起诉
- 第三步:如果开发商拖延,7天内直接去法院立"财产保全",冻结开发商账户(本案常某就是及时起诉才保住13万)
3. 要钱可以,要利息必须提前留证据
很多人以为"欠钱就要付利息",其实法律不这么认为!想要利息必须做到:
- 签合同时加一句:"若解除合同,须按LPR支付已付款利息"
- 或者保留催款记录(如微信说"下月不退钱就按5%算利息",对方回复"好的")
- 没有这些?法院很可能像本案一样,只判退本金不给利息!
最后提醒:现在不少开发商让中介私下卖房(像本案蒋某),这种"影子交易"风险极高!2025年起全国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买房前务必确认:
① 合同在住建局官网能查到备案号
② 钱直接打到开发商监管账户(不是个人微信!)
避免像常某这样,钱给了中介,最后房子车位两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