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应承担建筑设备租赁费责任,补签合同不构成真实租赁关系-商城县律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524民初299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商城县某租赁部成立于2019年9月,经营者为柳某,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信阳某甲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原名称为商城县某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5日更名为信阳某甲有限公司。
河南某乙有限公司承建商城县殡仪馆建设主体项目,彭某作为该项目实际施工人,授权其聘用人员程某、何某联系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用于工程建设。程某、何某联系到商城县某租赁部的经营者柳某,双方对租赁事宜协商一致。2021年11月24日,程某、何某将彭某给付的2万元租赁押金交付原告,柳某向程某出具2万元定金收条一张。
2021年12月1日,经彭某授权,程某、何某(乙方、租赁方)与柳某(甲方、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钢管,租赁价格0.012元/米/天,违约价格0.016元/米/天;扣件,0.01元/个/天,违约价格0.012元/个/天;顶丝,0.04元/个/天,违约价格0.05元/个/天。租用上述钢件设备数量及规格按双方经手人签字后,以发货单(含出库单、送货单)、收货单(含入库单等)为准……第一条:……租金甲、乙双方一个月一结,如果乙方没按时结算支付租金,租金就按违约价格计算。第二条:租赁期限:2021年12月1日至-年-月-日止……第三条: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得损少甲方材料,凡损少的物资,乙方必须在付清全部租金费用的前提下或结清费用的同时办理损少物资的赔偿手续,损少物资按照赔偿价格进行赔偿,否则仍按继续租赁计算租金……第七条:……乙方违约责任:不按时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除按违约价格计算租金外,每日按欠费的0.3%另计算违约金等。程某在合同"委托代理人"处签名,何某在"委托代理人"下方空白处签名。
合同签订后,商城县某租赁部向商城县殡仪馆建设项目供应租赁建材数十次,出具《送货单》《出库单》98张,载明租赁建材的种类、数量、日期、运费及上车费等信息,程某、何某等人清点建材后在单据上签名确认。2021年12月27日之后,除已经租用未归还的顶丝外,彭某未再租用新的顶丝。2022年1月18日之后,除已经租用未归还的钢管外,彭某未再租用新的钢管。2022年5月26日之后,除已经租用未归还的扣件外,彭某未再租用新的扣件。上述所租赁钢材,彭某最后一次归还时间均为2022年6月25日。截至2022年6月25日,彭某尚有钢管4296.2米、扣件4218个、顶丝170个未归还。2022年2月28日,某乙公司代为向商城县某租赁部支付租赁费10万元。
此后,商城县某租赁部要求程某、何某支付租赁费用,程某、何某均向彭某转达该事宜。因程某、何某离开商城县,商城县某租赁部即向彭某索要租赁费用,彭某称其在信阳某甲有限公司有工程款可以支配,便安排商城县某租赁部直接与信阳某甲有限公司要钱。2023年1月,柳某与信阳某甲有限公司会计联系要钱后,信阳某甲有限公司要求柳某提供发票,柳某同意提供发票,但要求信阳某甲有限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后,商城县某租赁部与信阳某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与上述《租赁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租赁合同》,有部分租赁物单价不同,双方均在合同书上加盖印章。2023年1月30日,信阳某甲有限公司向商城县某租赁部支付7万元,摘要:商城县殡仪馆项目钢管租赁费。2024年2月19日,信阳某甲有限公司再次向商城县某租赁部支付6万元,摘要:殡仪馆附属工程材料款项。2025年5月12日,经彭某与柳某协商,彭某通过微信向商城县某租赁部支付5万元,加上前期支付的2万元租赁押金,共计7万元用于赔偿丢失的租赁物。
另查明,某乙公司中标商城县殡仪馆主体工程建设项目,信阳某甲有限公司中标商城县殡仪馆附属工程项目。上述两个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均系彭某,发包方向该两个公司付款后,再按彭某的要求向他人付款。经当庭向丁某核实,彭某于2022年、2023年向其支付了上车费、码管费11960元,但该费用系丁某按照彭某的安排向彭某提供劳务产生的费用,与商城县某租赁部的运费和上车费无关。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商城县某租赁部支付租金83567.66元;驳回商城县某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例给我们几个非常重要的启示,特别是当你在建筑工地出租设备或作为实际施工人租用设备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谁实际使用设备,谁就该付钱,不是挂名公司
很多包工头喜欢用公司名义签合同,但实际上公司可能根本不存在或者没参与。本案中,程某和何某只是帮彭某干活的,他们在合同上签了字,但法院认为他们只是"打工的",不是责任主体。真正要付钱的是实际使用设备的彭某。同样,信阳某甲有限公司虽然后来补签了合同并付了部分款项,但法院认定这只是为了"走账开发票",没有真实租赁关系,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提醒: 如果你是出租方,签合同时一定要确认对方是不是真正的使用人或老板,不能光看公司印章。最好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确认其有权代表公司或项目。如果是个人,直接找实际使用人签合同并留存身份信息。
第二,补签合同不等于真实交易,税务目的补签不产生责任
本案中最关键的一点是:2023年商城县某租赁部和信阳某甲有限公司补签的合同,被法院认定为"只是为了完善税务手续",不是真实租赁关系。虽然信阳某甲有限公司付了钱,但那只是帮彭某代付,不是自己要承担责任。
提醒: 很多工地为了"走账"会要求补签合同,但这不等于你和这家公司建立了真实租赁关系。如果你是出租方,收到代付款时,一定要让实际使用人出具书面说明,明确表示这是"代付",否则日后很难追责。如果是实际使用人,不要以为挂靠公司就能逃避责任。
第三,丢失设备赔偿后,租金不能无限期计算
原告要求从2022年6月最后一次还货,一直算到2025年5月赔偿丢失设备的租金,法院认为不合理。法院只支持了180天的合理期限租金,因为"原告多次催要,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减小损失"。
提醒: 如果租出去的设备一直不还,不要傻等三五年才起诉。法律规定你要"及时止损",一般法院只支持几个月到半年的合理期限租金。发现设备丢失后,应该立即联系对方协商赔偿,实在不行赶紧起诉,拖得越久对你越不利。
第四,违约价格和违约金不能"双份收"
合同里既约定了违约价格(高于正常价格),又约定了每日0.3%的违约金。但法院认为,既然已经按违约价格计算了租金(这本身就是一种惩罚),再额外收违约金就"明显过高",所以不支持。
提醒: 签租赁合同时,违约条款要写清楚。要么约定违约价格,要么约定违约金,不要同时约定两份惩罚性条款,否则法院可能只支持一项。作为出租方,如果对方拖欠租金,及时发书面催款通知,保留证据,这样更容易主张违约责任。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建议:工地上的事,白纸黑字留证据!
- 签合同时,必须让对方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确认其身份和授权
- 每次送货、还货都要有双方签字的单据,不要嫌麻烦
- 付款要备注用途,如"商城县殡仪馆项目钢管租赁费"
- 沟通尽量用微信、短信等留痕,重要事项要书面确认
- 设备丢失后及时协商赔偿,不要等几年后再算账
记住,在建筑设备租赁中,"谁实际使用谁付钱"是铁律。挂名公司、代付行为都不能掩盖实际责任主体。只要你证据齐全,及时主张权利,法律会保护你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证据不足或拖延太久,即使有理也可能败诉。遇到纠纷不要慌,先收集好合同、送货单、付款记录等基本证据,再寻求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