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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也能获赔十万余元-禹州市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4 禹州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081民初8737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4年8月11日19时18分许,刘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河南省禹州市禹神快速通道,由西向东行驶到禹神快速通道某路段,由西南向东北方向横穿公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孙某驾驶的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刘某受伤的交事故。禹州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于2024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23日在禹州市某医院住院12天,支出医疗费用18087.71元。出院诊断:1、左股骨骨折;2、左股骨内踝骨折;3、左大腿远端开放伤;4、左腓骨小头骨折;5、颅脑损伤。出院医嘱为:1、保持切口清洁,2天换药1次,术后14天拆线;2、继续制动6-8周,3月内避免患肢负重:3、出院1月、2月、3月、6月、1年来院复查:4、专科指导康复锻炼;5、伤处红肿疼痛等不适随时来院复查;6、1年后骨折愈合择期取出内固定物。后刘某申请对其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诊疗项目进行鉴定;2025年5月29日,许昌重信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刘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32%鉴定为十级伤残。2.刘某之损伤误工期评定为21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75日。刘某支出鉴定费1900元。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中国太平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刘某垫付18000元。某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注册所有人系禹州某公司,孙某系禹州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驾驶该车辆;涉案车辆在中国太平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三者险300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中国太平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58727.47元(已扣除前期垫付的18000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禹州某公司负担大部分,刘某自行承担小部分。

三、遇到类似交通事故该怎么做?关键三点要牢记

1. 你的电动三轮车大概率不算机动车,别被保险公司忽悠!
本案中保险公司曾坚称刘某的电动三轮车"应视为机动车",想降低赔偿比例。但法院明确表示"缺乏充足依据,不予支持"。现实中很多保险公司会用这个理由少赔,但根据现行规定:

2. 同等责任≠只能拿一半赔偿,交强险"兜底"很关键!
很多人以为"同等责任就赔50%",这是大错特错!本案法院判决赔偿比例是:

3. 这三样材料少一样,赔偿可能少几万!
刘某能获赔15万多,关键是他准备了三样"硬核材料":

最后提醒:本案有个隐藏风险点——孙某是公司员工,所以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案件受理费由公司负担)。如果你是私家车撞人,记得查对方是否在职(工作时间出事公司要担责)。遇到事故别慌,先打122报警定责,再按"保存证据→做鉴定→算赔偿"三步走,同等责任也能拿回合理赔偿!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该主张的权益一定要及时主张。